物業經理人

高級中學教職工病事假期間原工資計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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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學教職工病事假期間原工資計發辦法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及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原工資"之界定見第十二條)

  (二)、教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病假在三至六個月內的,發給原工資百分之九十;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三)、教職工年限滿十年及十年以上,病假在六個月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書報費發給50%。

  (四)、確定半日休養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員,基本工資原則上可以照發。

  (五)、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休產假、病假,其見習期應相應延長。病假待遇按一、二條規定辦理。

  (六)、病假者按規定復工后,因工作過于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如病未愈而故意要求醫療機構開具復工證明提前復工,上班幾天后又請假,則應將其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七)、事假全年累計不超過二十天,或連續事假不超過十天,原工資照發。

  (八)、連續事假超過十天,或全年累計事假超過二十天,超過天數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按天計算)。

  (九)、全年累計事假超過三十天,超過天數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十)、全年累計事假超過六十天,超過天數扣發本人基本工資。

  (十一)、曠工者扣發本人基本工資(按天計算),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30天,可解除其聘用合同。

  (十二)、原工資(基本工資)是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職務(崗位)津貼、地區津貼、地方生活津貼、醫保貼之和。

  (十三)、長病假超過六個月以上不計算工齡和教齡年限。

  (十四)、本規定若與國家、市府有關部門法規有違,以后者為準。

  (十五)、本規定解釋權屬本單位校務委員會。

篇2:物業公司工資發放規定

  物業公司工資發放規定

  一、目的

  本規程規范工資發放程序,確保員工能及時、如數、安全地領取工資。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公司員工的工資發放工作

  三、職責

  1.行政人事部負責每月員工考評及員工動態資料的編制。

  2.財務部出納員負責員工工資計算和《工資發放表》的編制。

  3.財務部經理負責《工資發放表》的審核。

  4.總經理負責《工資發放表》的審批。

  四、工作程序要點

  1.員工每月工資的計算

  a)財務部負責每月15日發放上月1-30日的工資,遇節假日順延(春節除外)

  b)公司人事部、管理處在每月2日前將員工考勤表送出納。

  c)出納員每月6日前根據考勤表、員工工資的計算系數計算員工上月工資,并編制《員工工資發放表》。

  d)員工工資的計算工式:

  員工月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業績工資)*當月出勤天數/當月全勤天數。

  e)出納員必須在編制完畢的《員工工資發放表》的制表人欄簽署姓名及日期并于每月8日前報財務部經理審核。

  f)財務部經理應在每月10日前審核《員工工資發放表》。如有疑問,應及時查清并予以更正;如無疑問,應在財務部審核欄內簽署姓名及日期后于11日前報總經理審批。

  g)總經理原則在15日前將審批完畢的《員工工資發放表》交回財務部,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2.年終獎金的計算

  a)公司行政人事部在規定日期(具體日期由總經理決定)將總經理審批完畢的上年度《員工考評表》交財務部會計。

  b)財務部會計根據當年可分配獎金總額并根據獎金分配方案(由總經理根據當年經營狀況決定)及《員工考評表》計算出每個員工的年終獎金,并據此編制《員工年終獎金發放表》。財務部會計應在編制完的《員工年終獎金發放表》的制表人欄內簽署姓名及日期。

  c)財務部經理應嚴格審核《員工年終獎金發放表》。如有疑問應立即查清,予以更正;如無疑問,應在審核欄內簽署姓名及日期。

  d)財務部經理應及時將《員工年終獎金發放表》報送總經理審批。

  e)總經理在審批的同時應注明具體發放日期。

  f)試用期員工不享有年終獎金。

  g)獎金發放日離職的員工不享受年終獎金。

  3.工資、獎金的發放

  (1)銀行代發的工資及獎金:

  a)出納員根據審批手續完整的《員工工資發放表》在每月15日前將員工工資表交公司開戶銀行發放;

  b)新人職的員工由出納員根據人事部提供的員工個人資料及身份證復印件向開戶銀行申請辦理工資代發存折;

  c)新辦的工資發放存折原則上在18日前由員工本人到出納處簽名領??;

  d)存折原則上禁止他人代領。如有特殊原因確需他人代領的,代領人必須在領取時出具被代領人的書面委托書、代領人及被代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由納員將雙方身份證復印后留存;

  e)員工可在每月16-18日到出納處領取工資清單;

  f)員工的年終獎金由出納在總經理批準的日期內送交公司開戶銀行代發。

  (2)現金發放的員工工資及獎金:

  a)工資年終獎金原則上應由銀行統一代發,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銀行代發手續的員工工資由出納員按照(員工工資發放表)用現金發放;

  b)員工應在每月規定的工資發放日(或年終獎金發放日)到財務部出納員處簽名領取自己的工資(或年終獎金);

  c)員上在領取現金發放工資的同時可以領取工資單。

  4.離職員工工資的計算與發放

  a)離職員工憑審批手續完整的(員工離職表)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b)出納員根據《員工離職表》、依照員工工資計算公式在一個工作日內計算該員工離職工資。

  c)員工離職工資經財務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生效。

  d)未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的員工將扣發其未領工資。

  5.工資資料的查閱及保管

  a)如員工對自己的工資存有疑問,原則上應在工資發放后的五日內持工資存折或工資單到出納員處查詢。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查閱的,可在一個月內到財務部申請查閱。

  b)員工只可以查閱自己的工資,不可以任何理由代他人查閱。

  c)每月的工資發放資料由財務部主管會計編制憑證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d)財務部經理月末進行系統的審核后,將工資發放資料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篇3:物業大廈員工工資發放制度

  物業大廈員工工資發放制度

  1.0 目的

  規范員工工資發放程序,確保員工能及時、如數、安全地領取工資。

  2.0 適用范圍

  盛智物業管理公司員工的工資發放工作

  3.0 工作職責

  3.1行政部負責員工工資計算和《工資發放表》和《績效考核表》的編制。

  3.2財務部負責 《員工工資發放表》和《績效考核表》的審核。

  3.4總經理負責《工資發放表》和《績效考核表》的審批。

  4.0程序要點

  4.1財務部每月25日發放上月21日一本月20日的工資,遇節假日提前至節假日前發放;

  4.2 財務部出納根據審批手續完整的《員工工資發放表》在每月25日前將員工工資表交公司開戶銀行發放;

  4.3新入職的員工由財務部出納根據人事部提供的員工個人資料及身份證復印件向開戶銀行申請辦理工資代發存折;

  4.4 新辦的工資發放存折原則上在25日前由員工本人到出納處簽名領取

  4.5 存折原則上禁止他人代領,如有特殊原因確需他人代領的,代領人必須在領取時出具被代領人的書面委托書、代領人及被代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出納員將雙方身份證復印后留存;

  4.6 員工可在每月25日到出納處領取工資清單;

  4.7離職員工工資的計算與發放。

  4.7.1離職員工憑審批手續完整的《員工離職表》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4.7.2財務部會計根據《員工離職表》、《考勤表》依照員工工資計算公式在一個工作日內計算該員工工資。

  4.7.3離職員工填寫領款單,報本部門、財務部、總經理審批后,到出納處領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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