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人員調動制度
一、調動申請程序
1、各分公司必須將用人情況(大區內主管以上)報南方大區辦公室;
2、由南方大區辦公室統一擬定用人計劃并報總經理;
3、總經理批準后由南方大區辦公室負責推薦合適人選,并填寫《人員變動單》;
4、合適人選經供需雙方經理同意并報總經理批準后,通知分公司總經理及人事部(或行政職能部門);
5、由各分公司人事部(或行政職能部門)辦理報到手續。
二、報到程序
1、調動人員在原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完畢后持工作交接單至公司人事部領取報到證;
2、調動人員按指定期限內到指定分公司人事部(或行政職能部門)辦理報到手續。
3、由人事部(或行政職能部門)負責安排到部門工作。
三、調動須知
1、各分公司須向大區辦公室說明所需人員的基本條件及工資待遇等;
2、需方公司人事部按調動人報到之日起計薪;
3、調動人員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到公司報到,因私事需延期必須事先向需方公司人事部說明原因并履行請假手續,否則逾期報到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4、異地人員調動,原公司人事部需在指定期限內將其個人檔案轉到現公司;如需調動人員隨身攜帶的必須將檔案袋密封并加蓋公章;
5、區辦公室接到分公司申請應及時回復,一般以不超過一周時間為原則;
6、此調動程序適用于南方大區各分公司員工之間調配。如在本公司內部人員調配則填寫《人員變動單》,由雙方部門經理確認及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交人事部存檔即可。
四、注意事項
1、各分公司總經理及大區主要部門負責人如違反以上規定,情節嚴重者大區內通報批評。
2、合適人選所在分公司總經理或部門負責人須積極配合大區辦公室對該人選的調查了解工作,不得刻意阻撓或知情不報,如有違反者,大區內通報批評。
3、公司人事部(或行政管理部)需將調動人檔案在一周內轉到調動后公司人事部(行政管理部),不得借故拖延,違者該部負責人將受到大區內通報批評。
篇2:公司人員調動做好交接工作辦法
公司關于人員調動做好交接工作的暫行辦法
為了確保公司的日常工作,不因公司員工調動而受到影響,交接工作能趨向程序化、規范化。根據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公司部門經理、部門主管和重要職責崗位員工的調動,一定要履行好交接工作的各種手續。
二、部門經理提出調動工作時,必須有接替的人選。交接工作時,公司的主管領導為交接工作的監交人;部門主管人員的調動,本部門的經理作為工作的監交人。
三、各部門員工的調動,根據部門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公司原則上要求,屬于從事管理類的、所在重要職責崗位的員工,也應按主管人員的調動程序辦理。一般從事事務性崗位的員工,交接工作時可按簡易化程序辦理。
四、交接工作清單所列的主要內容:
1、工作崗位的描述;
2、工作的具體內容;
3、目前急需待辦的工作;
4、近期需要跟蹤的工作;
5、交接工作后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6、歷史遺留的問題;
7、重要的文擋資料目錄;
8、計算機的相關軟件;
9、計算機存儲用具,如軟盤,活動硬盤和刻錄的光盤等;
五、交接人、接收人和監交人應在交接清單上簽字。交接清單一式兩份。
六、交接工作的重點是確保公司的文書檔案,業務檔案和已簽定的重要對外合同,不因人員的流動,發生丟失缺檔的現象。
七、會計人員的流動,除按上述的原則辦理有關交接工作的手續外,還應按照《會計法》的有關條款辦理。
八、按照先交接工作,后辦理"人員調動轉單"的原則,對未完成交接工作手續的,無論是一般員工,還是部門經理,一律暫緩辦理調動手續。
九、本辦法由總辦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公司領導簽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