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地下管線地上設施周圍建筑物保護措施成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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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線、地上設施、周圍建筑物保護措施及成品保護

  第一節地下管線、地上設施、周圍建筑物概況

  對于在施工過程中可能受到干擾或損壞的鄰近土地、建筑物、橋梁、工程物、樹林、道路、柵欄、護墻和擋土墻、電纜、通訊管、給排水、供熱管、煤氣管等,承包方應用適當之措施、支撐及臨時保護,以避免因工程施工引致上述項目有所損壞。

  基地周邊市政管線較多,主要分布有輸配水管、電信光纜、供電線等多條管線沿從基地穿過,由于招標文件沒有提供周邊市政管線分布圖及基地內管線布置圖,故應在正式土方施工前,詳細了解管線分布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節對應保護措施

  1前期各項準備

  1.1針對現有的圖紙等資料,進行現場踏勘,對施工范圍內的標明管線和建筑物采用人工挖槽的形式進行挖探實際核查,進一步明確其分布、埋置深度、規格、材質、權屬單位等,繪制詳盡的地下管線,地上設施及周圍建筑物布置圖。

  1.2詳細了解各類環境物(地下管線、周圍建筑物和運營道路等)的現狀情況及安全控制標準,制定施工控制標準,采取預先加固、跟蹤保護、長期觀測等方法,對環境事物的變化始終處于可知可控狀態。

  1.3結合現場的土質特征以及建筑物設計特點,制定合理有效的支吊保護、改遷、加固方案,并報相關單位審批。

  1.4建立技術全面、經驗豐富、管理有力的項目班子,組建專家顧問小組,建立完善的工程、環境監控量測體系,對工程、環境的任何變化能清楚掌握,正確應對,措施及時。

  2施工過程中保護措施

  2.1施工過程中進行水平垂直位移的量測,主要用于觀測邊坡頂、圍護結構頂、地下管線、鄰近建筑物及周邊道路的水平位移及沉降。其中管線的測點、相鄰建筑物布置測點應與有關管理部門和業主商定。

  2.2同時對施工重點部位進行物探,確保該處無管線,避免因勘查遺漏挖出不明管線影響工程進度。管線改遷時,對于有特殊要求的管線請專業單位施工。

  2.3鉆孔、開挖施工前必須仔細閱讀地下管線設施布置圖,核實無誤后方可進行,過程中如遇到與圖紙不符的情況,立即向業主報告,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按有關部門意見處理,不得擅自處理。

  2.4所有施工人員都要在圍擋的場地內進行工作,注意保護測量標志,不得損壞。

  2.5采用數值分析法,預測施工對地層及地面的影響程度和范圍,有目的地采取針對性控制措施。制定科學的施工方案和嚴密的安全、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嚴格各項工藝標準。

  2.6及時準確的做好基坑開挖監控量測、數據收集、整理、分析及信息反饋工作以指導工程施工調度,優化施工措施,確保施工及周邊建筑物安全。

  3對需保護的地上地下管線的處理措施

  3.1施工前,若基礎施工范圍內存在地下管線或地上設施,明示業主,對地下管線及地上設施進行改造或移位。

  3.2施工前,若基礎施工范圍外存在地下管線或地上設施,對地下管線部位進行特殊處理,提高其路面的承載力。

  3.3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注意對地下管線及周圍綠化和地面構筑物的保護,用明顯的標志標定所有現場內和毗鄰現場的所有已有的排水口、污水管、電纜溝、市政服務設施、電信電纜和光纜、高架電纜等,并作好相應的保護和維護。采取合理施工方案嚴格施工工藝,嚴格控制地表沉降,加強對地下管線和地面構筑物的監控量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地下管線和地表構筑物的安全。

  3.4對那些因受其他控制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對上述設施的損害或損壞進行修繕,并支付與此相關的任何費用和罰款;若在無可避免情況下承包方因臨時或永久工程施工需臨時中斷任何市政設施的總管或其它設施時,應首先得到監理工程師批準及從政府有關管理機構取得相關許可;承包方應周密計劃和科學組織,保證此類中斷的時間盡可能為最短。

  3.5 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負責保護所有的現有道路、鄰近房地產、步行道、踏步和在它們地下可能存在的服務設施;對那些因受其他控制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對上述項目及設施的損害或損壞進行修繕直至達到政府有關管理機構及監理工程師滿意,并支付與此相關的任何費用和罰款。

  3.6負責確保所有現場周邊毗鄰的道路、步行道和現場出入口等的干凈和整潔,同時保證它們及周邊公共交通、公眾生活不因承包方和其它受承包方控制的施工操作、材料裝卸、車輛、材料、物品、設備和工人而帶來任何妨礙。

  4對周圍建筑物的保護措施

  4.1為保證工程安全和鄰近建筑物的安全,基坑工程要嚴格按照"信息法"指導開挖,對周邊鄰近建筑物及圍護結構進行監測,以便在出現不良征兆時,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4.2監測內容

  臨近建筑物、圍護結構位移及沉降觀測;周邊地面沉降觀測;土體及支護結構深層水平位移觀測;

  4.3監測要求

  鄰近建筑物每棟房屋的監測點不少于3個;在開挖卸荷急劇階段和不良天氣時,應加密觀測;觀測資料應在24小時內整理提交;

  施工單位應每天巡視基坑四周,即時匯報異常情況。

  表8-2-1監測預警值匯總表

  項目特征值容許值預 警 值備注

  邊坡土體和支護結構位移(mm)4032或連續三天速率大于5mm/d

  周邊房屋、構筑物沉降(mm)20**或連續三天速率大于2mm/d傾斜率不大于5/1000

  煤氣管道沉降或水平位移(mm)10連續三天速率大于2mm/d

  供水管道變形沉降或水平位移(mm)30連續三天速率大于5mm/d

  4.4應急搶險措施

  出現險情征兆時,應及時與設計聯系,采取加支撐、回填土料(砂)等措施。

  坑內原有地質勘察孔可能會冒水、涌砂,可采用土工布、粘土封填。

  坑壁若有流土、滲水等不良現象,應區分對待,及時封堵、導流,制止事態擴大。

  5公眾及周邊財產的保護

  在施工過程中,采取一切必需的預防措施以保護公眾,使其不至因施工引致傷亡。

  不侵占和妨害毗鄰的財產、土地、街道、和他們下面的土壤和空間,不對他們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其它任何人引起不便,也不得在工程或工程任何部份的實施中采用可能會給這類財產、土地、街道、設施和人員帶來損害或傷害的施工方法;保障業主免于因工程實施對周邊毗鄰財產或人身等的損害或傷害而可能招致的索賠、罰款和其它法律責任。

篇2:醫院建筑物室內設施保護病人安全制度

  醫院建筑物及室內設施保護病人安全的制度

  一、在總務科長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供水、供電、供暖、供氣及日常維護工作,并對全院建筑物室內外設施進行不定期維護。

  二、水工、電工、電梯操作工、木工、瓦工等工種,應熟知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工作性質,在維修工作中嚴格執行院內崗位責任制和各自職責,在工作中作好各項保護措施,不能傷及病人。

  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接到報修電話應及時維修,不得找借口推諉、扯皮。

  四、認真執行三通、三下、無兩漏制度,切實保護病人合法權益,創造良好就醫環境。

  五、各種設施不得帶病運行,尤其是電氣設施、各種電梯、電熱水器要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做到萬無一失,確保病人安全。

  六、在冬季下雪天,各主要通道應鋪設防滑腳墊,室內水房地面保持干燥,防止摔傷病人。

  七、在檢查工作中,凡出現有傷害病人的各種不安全隱患,應立即進行維修,可先維修,后報告。

  八、與各維保公司保持良好通訊,設備出現故障,立即通訊聯系,要在最短時間內排除故障,以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九、及時更換破損、脫落的提示牌,保持各種提示牌醒目,起到應有的作用。

  十、各樓屋面不得堆放雜物,防止大風天雜物漂落,砸傷病人。

  十一、要有預見性的對建筑物及室內設施加強維護,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制度,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維護工作。

篇3: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共有權的保護

  本文作者:焦富民 揚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有權的保護前提--識別共用部分[1]的范圍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隨著現代城市的興起以及現代建筑技術的高度發達而產生的一種較為特殊的不動產所有權形態,它是一項復合型權利,是對一棟樓房中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集合。由于“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區分所有的核心重要問題”, [2]因此,共有權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核心權利,但對其理論研究的不足,立法保護的缺漏,使其成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最易發生糾紛和最易受到侵害的權利。因此,探討共有權的保護不僅有利于共有權的行使,而且也是完善其本身的需要?!肮灿袡?,也稱‘共用部分持份權’或‘持份共有權部分’,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結構中另一重要的‘物法性’要素,其與另一‘物法性要素’即專有所有權共同構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兩個靈魂’--共同性靈魂與單獨性靈魂。共有權,指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規約之規定,對區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3]因此,共用部分作為共有權的客體,成為共有權中一個最為重要的因素,決定了共有權的范圍和性質,從某種程度上說,正確識別共用部分的范圍,是共有權合理行使并得以有效保護的關鍵。

  (一)共用部分的識別模式和范圍的確定--比較法視野的考察

  如何識別共用部分,確定其范圍,各國、各地區立法有不同的規定??偟膩砜?,主要有三種典型的識別模式,即一是排除式,二是列舉式,三是排除與推定、列舉相結合式。

  1.排除式

  排除式的識別模式,即認為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為共用部分,典型的立法例為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日本現行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第2條第4項規定,共用部分為“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建筑物的不屬于專有部分的附屬物及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成為共用部分的附屬建筑物”;第4條規定:“共用部分”即指“通過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樓梯及其他構造上供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或部分共用的建筑物部分?!?[4]易言之,在日本,除去法定專有部分及約定專有部分外,都屬于共有部分,而且共有部分又有法定共有和約定共有之分。 [5]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99條對共用部分也做了明定,即“區分建筑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臺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6]

  2.列舉式

  該模式沒有對共用部分下定義,而是采列舉方法規定哪些屬于共用部分,采用此種識別標準的國家主要是意大利?!兑獯罄穹ǖ洹穼^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進行了列舉,該法典第1117條規定:“在權利證書未作相反規定的情況下,建筑物的下列部分屬于不同樓層或者同一樓層的不同單位的所有人共有:(1)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地基、主墻、屋頂、屋頂平臺、樓梯、大門、門廊、前庭、拱廊、天井以及其他所有必須共用的部分;(2)門房和看門人的住所,洗衣、晾衣的場所、中心供暖處以及安置其他類似公共服務設施的場所;(3)任何種類的供全體共有人使用和享用的工作物、設施、建筑物,例如:電梯、水井、蓄水池、水管、下水道、排水溝以及直接通向專屬每個共有人所有的支路起點以前的供水、供氣、供電、供暖系統?!?[7]

  3.排除與列舉、推定相結合式

  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例采用排除與列舉、推定相結合式來確定共用部分的范圍,如法國、德國和美國等。在法國,“判定區分部分與共同部分的決定性特征是‘使用’,即當事人如何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某一部分:如果系特定所有人排他地使用,其應為區分部分;如果系全體共有人或其中部分共有人共同使用或利用,則應為共同部分?!备鶕▏?965年住宅分層所有權法規定,共用部分系指供區分所有者全體或數名區分所有權者予以使用或對其具有有用性的建筑物諸部分與土地,該法還對共用部分的范圍做了列舉式詳盡規定,“在當事人無相反約定,或不存在相沖突的權利證書時,根據1965年法律的規定,下列財產視為共同部分:土地,水流,公園和花園,進出通道,房屋的主要組成部件(地基、屋頂,墻等),共同的基本設施(如電梯、垃圾通道、鍋爐、電視天線、排污管道或暖氣管道),煙囪頭、管道,共同服務的場所(守門人住房、垃圾存放處等),過道和走廊?!?[8]

  德國用排除和推定的方式確定共用部分的范圍,并把其分為法定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依德國住宅所有權法第1條第4項及第5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的范圍包括:(1)建筑物所在之土地及其附屬的庭院,及圍繞建筑物的空地;(2)維持建筑物安全必要的建筑物的構成體部分,如外墻、屋頂、地板等;(3)供住宅所有權人共同使用的設施、設備部分,如樓梯、冷暖氣設備、自來水等;(4)本為專有部分客體而具有封閉性空間,但依住宅所有權人全體約定,供共同使用的部分。 [9]

  美國統一區分所有物業產權法第3條采用了排除式來確定共用部分的范圍,即“指除房屋單元以外的全部物業小區”, [10]同時,聯邦公寓所有權法第2條對共用部分的范圍做了詳盡的列舉:“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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