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常德市房屋維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2008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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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房屋維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規劃區范圍內房屋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門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資金。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維修資金按統一繳存、專戶存儲、業主所有、??顚S?、按棟建帳、核算到戶、部門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維修資金繳存憑證統一采用由財政部門監制的《常德市房屋維修資金專用繳款憑證》(以下簡稱繳款憑證)。

  第五條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負責解釋、指導、協調、監督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財政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管,物價局負責對繳費標準實施監管。成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維修資金的繳存

  第六條商品房售房單位(以下簡稱售房單位)在售房時應與購房人簽定維修資金繳存事項,新建商品房的維修資金由售房單位代收代繳。

  新建商品房首期維修資金繳交標準:未配備電梯的房屋由購房人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向售房單位繳交,配備電梯的房屋由購房人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向售房單位繳交。

  維修資金不足首期歸集的維修資金的30%時,由業主委員會按業主所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續籌。續籌額應不低于首次歸集的維修資金總額的70%。

  第七條商品房首期維修資金的繳存時限:

  售房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備案時,應當將代收的維修資金繳存至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專戶。

  售房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將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維修資金先期代繳至管理中心指定的專戶銀行。房屋出售時,由售房單位向購房人收取,并向購房人出具繳款憑證。

  購房人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當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提交維修資金繳款憑證。

  第八條在本辦法施行以前未按本辦法第六條歸集維修資金的單位小區、社會小區,業主按1.5元/㎡.年的標準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由物業公司代收代繳至房管局或業主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九條維修資金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管理中心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可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將維修資金移交給其他單位代管,未決定移交的由管理中心繼續代管。

  向業主移交維修資金時,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雙方負責人同時到管理中心辦理手續,辦理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移交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決議;

  二、委托合同;

  三、被委托單位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五、銀行帳號。

  第十條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

  第三章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全體業主按所擁有的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該棟房屋業主按所擁有的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用于二戶或者二戶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其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十二條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列支;

  五、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三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維修資金;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管理中心備案;

  六、業主委員會、管理中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維修資金:

  一、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管理中心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十六條使用維修資金,由業主按其擁有產權的房屋建筑面積分攤,每使用一次后應核算到戶,在該戶所繳納的維修資金中扣減。

  第四章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十七條購房人首次繳存的維修資金由管理中心代收代管。財政、物價部門每半年須對代管的維修資金進行一次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活期利率計息,每年結息一次,結息日為6月30日。利息凈收益按規定程序轉作維修資金滾動使用,以及用于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管理軟件的開發、設備維修維護等。

  第十九條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商業銀行辦理維修資金存儲業務,并設立維修資金專戶;受托銀行應當完善維修資金帳戶的設立、繳存、使用、查詢、結算等手續。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維修資金明細帳,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建總帳,并以樓棟設立分帳結算到戶,記載分戶帳的繳存、使用、結存等情況。售房單位繳存、提取的首期維修資金按物業管理區域單獨列帳。

  第二十條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申請退還維修資金的購房人,應向管理中心提交報告和房屋滅失的證明及已有的繳款憑證和相關資料,到管理中心辦理退款手續;銀行憑審批的《常德市房屋維修資金劃撥審批表》劃轉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購房人轉讓房屋所有權時,應當結清所欠繳的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余額隨著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買賣、贈與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等辦理分戶帳更名手續。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每半年與管理中心核對一次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資金帳目,并向購房人公布。購房人對公布的維修資金帳目有異議的,可要求業主委員會復核。

  專戶銀行應當每季度向管理中心發送維修資金帳戶對帳單,業主委員會對維修資金帳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維修資金。

  維修資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資金或者造成維修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來有關政策繳納維修資金的,應實行銀行專戶管理,其管理與使用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各區縣市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按照本辦法參照執行

篇2:福建省關于緊急情況下使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若干意見(2014試行)

  福建省關于緊急情況下使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若干意見(20**試行)

  閩建[20**]3號

  福州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漳州市、泉州、三明、南平、莆田、寧德、龍巖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

  為保證物業管理區域內在發生緊急情況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能夠得到及時維修、更新、改造,維護業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緊急情況下使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提出如下意見: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緊急情況包括以下情形:

  (一)屋頂、外墻出現嚴重滲漏;

  (二)電梯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三)高層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磚等外墻裝飾層發生脫落或存在脫落危險;

  (五)共用給排水設施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統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臺風、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

  (八)根據公安、消防、氣象、特種設備、物業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整改要求,需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或對建筑外墻進行清洗;

  (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其它安全隱患,需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需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緊急情況時,由物業服務企業立即組織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資金從已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物業管理區域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維修、更新、改造前,將所發生的緊急情況通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將所發生的緊急情況通知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報送所在地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對于發生屋頂、外墻出現嚴重滲漏的緊急情況,還應公示、報備維修改造方案。對于在緊急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組織進行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業主委員會拒不配合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物業服務企業在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后,按照下列規定申請支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所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的,向代管部門申請。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由所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向業主委員會申請。業主委員會拒不受理的,由所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處理。

  四、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支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發生緊急情況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情況并附照片;

  (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金額及憑證;

  (三)物業管理區域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需提交5名以上業主簽署的證明,并附業主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四)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仍由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的,需提交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的證明或兩名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簽署的證明。

  五、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業主委員會逾期拒不審核的,由所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審核,并依法予以處理。

  六、物業服務企業已墊付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代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未墊付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代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更新、改造單位。

  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緊急情況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情況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日。

  八、本《若干意見》自20**年 5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廳以前有關緊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規定與本《若干意見》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見》為準。房改房緊急情況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參照本《若干意見(試行)》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4月8日

篇3: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

  【施行日期】20**年1月1日

  【修正廢止】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自該《辦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該辦法執行,已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做修改。

  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暫行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或者具有共有設施設備的非住宅業主,均應按規定交存維修資金。但住宅只屬于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第七條 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5%。

  現行市區內(含桃城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湖新區)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為:設有電梯房屋90元/平方米;未設有電梯房屋(含別墅)60元/平方米(含車庫、儲藏間)。

  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應由房產部門合理確定,適時調整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應交存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

  尚未出售的房屋,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代交該部分維修資金,待房屋出售后,由開發建設單位足額扣回。

  第八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第九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所在地屬市區的由市住建局代管,屬各縣(市)的由當地房產部門代管;已售公有住房歸集的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市)房產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的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出售的公有住房開立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房屋銷售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嚴格按規定交納維修資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一)業主或業主委托代辦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到房屋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辦理維修資金交存額核定登記;

  (二)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對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區(項目)名稱、地址、幢號、房號、建筑面積及交存款額等進行核定后,就上述事項進行登記,向交存人開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審核告知書》;

  (三)業主或業主委托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核定單》到開戶銀行交存維修資金。

  (四)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開戶銀行收款后,應當分別按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作為房屋權屬登記的憑據。

  第十二條 應交存維修資金的住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前,應當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得予以確權登記。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管理,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決定。經業主大會依法討論決定劃轉的,按照下列程序劃轉:

  (一)業主大會向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應當附具有關劃轉維修資金的決定、維修資金管理方案等有關證明、材料。

  (二)業主大會應當開立維修資金專戶,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三)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未依法討論決定劃轉或經依法討論決定繼續由市、縣房產部門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繼續履行維修資金管理的相應職責,管理費用按照委托賬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及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資質和專業素質。業主大會應當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市、縣房產部

  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賬目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業主應當在收到通知后60日內續交,續交后的維修資金金額應不少于首期交存額。

  第十六條 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應當補交,業主委員會有向業主催交維修資金的義務。補交的具體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更新的工程費用,由相關業主按所擁有建筑物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條 凡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相關單位承擔維修工程費用。

  第二十一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需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情況提出使用建議。建議內容包括:房屋坐落、維修項目概況、維修理由、工程造價、涉及業主戶數等。

  (二)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的使用建議,并確定具體辦理的委托代理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制定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資金支取;

  1、使用維修資金申請;

  2、專有部分占相關房屋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相關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決議;

  3、委托辦理維修資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證明、辦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工程預算和維修施工合同;

  5、維修費用分戶分攤明細表。

  (五)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六)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二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項目類別、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由業主大會、相關業主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還應當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維修資金:

  (一)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大會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3、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4、維修完畢,應當依法履行有關程序或在相關范圍內公告。

  (二)維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大會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業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3、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4、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未按照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列支。

  由市、縣房產部門組織代修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安排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維修應急施工隊進行緊急維修施工,組織協調解決維修中的有關事宜。維修費用在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分攤列支。項目維修資料應予保存。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

  利用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禁止利用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當地房產部門及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   第二十八條 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應當返還業主。其中,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九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與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維修資金賬目核對、公布和查詢制度,每年至少核對、公布一次。公布內容應當包括: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市、縣房產部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賬面余額及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可以隨時查詢。

  第三十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由房產和財政主管部門核定,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規定,接受財政部門對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維修資金專用票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由財政部門監制,其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專戶管理銀行加快建設與完善維修資金信息化系統,實現資源共享,便于管理,方便查詢。

  第三十四條 市、縣房產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有住房出售單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違反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按建設部、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相應繳存、使用、管理實施程序。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自該《辦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該辦法執行,已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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