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醫藥大學財務會計交接工作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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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醫藥大學財務會計交接工作規定(試行)

  一、財務會計交接工作是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內容。為規范我校會計交接工作,以便明確責任,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特制定本規定。

  二、會計人員因故離開現職,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按時辦清交接手續的,則按《**中醫藥大學財經管理違規行為行政處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

  三、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的會計憑證,應當填制完畢。

  2、尚來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及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并注明有無相關軟件及保險箱柜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及有關資料、實物明細等內容的。

  四、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有專人負責和監交。

  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應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該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4、國庫集中支付交接:國庫帳戶發生額與財政網上支出明細應核對準確,如不一致,應編制調節表調節相符。撥款指標應與財政網上指標及計劃相符。同時,還應抽查一定數量的國庫帳戶余額,檢查其與實際發生額是否一致,或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實際發生情況是否一致。

  5、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6、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7、交接完畢時,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8、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五、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六、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七、本辦法適用于學校財務及各二級財務單位會計人員的交接。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篇2:C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1、為明確經濟責任,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應該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2、會計人員離職前,應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該做完如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包括收款、付款和轉賬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登記完畢,并結出各賬戶的余額;各明細分類賬戶余額應與有關總分類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并填制“科目余額表”平賬,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名章。

  (3)、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交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

  4、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由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主管人員監交;會計主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監交。

  5、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冊一項一項的移交,接替人要逐項核對點收,交接時必須做到: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余額進行點交,必須與賬簿余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查清楚,方能辦理交接。

  (2)、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移交人應找齊;如找不齊應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3)、銀行存款余額要與銀行核對相符,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4)、各種債權債務賬戶余額應與往來單位或個人核對清楚。

  (5)、財產物資賬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戶余額應與物資賬核對相符。

  (6)、移交人經管的公章、業務專用章和其他實物,應交接清楚。

  6、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7、交接工作結束時,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存檔一份備查。

  8、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9、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10、單位撤消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受單位的移交日期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11、合并單位的會計移交手續,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篇3:P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更多精品法規   P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會計人員在發生以下變動情況時,應當辦理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

  1 在本企業內部調離會計工作崗位或離職。

  2 因病或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需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的會計檔案、資料及其物品等在規定時間內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2)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財務印章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3)沒有填制完的記賬憑證應當填制完畢,沒有登記的賬簿應當登記完畢,并在各賬戶最后一筆余額上加蓋移交人員名章。

  (4)對未完事項寫出書面材料,整理簽字后公司留存一份。

  3 移交人員未履行完畢會計工作交接手續前,不得離開原會計工作崗位。

  4 移交時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完善。

  5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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