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石油銷售公司會計人員工作交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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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銷售公司會計人員工作交接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會計人員崗位交接工作,規范會計行為,確保公司會計工作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會計人員交接事宜。

  第三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負責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四條會計人員臨時離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監交權限的人員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本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對所移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因管理需要而實行機構調整,公司或部門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須由上一級財務部或指派單位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部門人員辦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該公司或部門的會計人員不得離崗。

  第二章 會計工作的交接

  第六條交接前的準備工作。會計人員辦理移交必須作好以下準備工作:

 ?。ㄒ唬┮呀浭芾淼慕洕鷺I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ǘ┥形吹怯涃~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ㄈ┱響撘平坏母黜椯Y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ㄋ模┚幹埔平磺鍍?,列明移交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收據、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ㄎ澹嫏C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書面介紹清楚。

  第七條交接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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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占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頂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ǘH吮O督

  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人監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企業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企業領導人負責監交。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因企業撤并而辦理交接手續等原因,使所屬企業領導人不能監交;

 ?。?)所屬企業領導人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理交接手續;

 ?。?)因所屬企業領導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款及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不宜有所屬企業領導人單獨監交;

 ?。?)上級主管單位認為存在某些問題需要派人會同監交。

 ?。ㄈ┙唤雍蟮挠嘘P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第八條公司財務部負責人進行移交時,應按第七條相關條款進行移交,還應移交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温毱陂g財務管理情況的書面總結;

 ?。ǘ┙榻B本公司財務運行狀況包括人員、崗位以及工作流程等大概情況;

 ?。ㄈ嫅{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的保管存放情況說明;

 ?。ㄋ模┴攧諏S谜?、行政公章、銀行開戶及存款情況;

 ?。ㄎ澹嵭袝嬰娝慊芾淼牟块T,應將本部門會計電算化管理及電子數據、使用軟件等情況詳細寫明;

 ?。┍竟局卮筘攧帐罩闆r、年度工作

計劃、合同執行情況及工作未完事項;

 ?。ㄆ撸┢渌麘平还ぷ魇马?。

  第九條接替人員對接替以前不清楚的問題,由移交人員將問題查清楚,一時難以查清的問題,應將情況書面報告公司財務部負責人或公司分管領導,并在該問題沒有解決落實之前,有負責清理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條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接受保險柜(箱)、會計核算軟件的應及時更換密碼。

  第十一條移交后的責任

  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某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規定

  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規定

  為保證集團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行,履行崗位工作變動中的交接手續,做好交接工作,根據校黨組函字〔20**〕6號《關于干部崗位變動做好工作交接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訂本規定。

  一、下列崗位工作人員在崗位變動時,必須履行崗位工作交接手續:

  集團總經理、黨委書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工會主席;

  集團總經理助理;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含幼兒園園長、副園長)、黨支部書記;

  集團黨政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職能部門主任;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辦公室工作人員、財務人員、庫房保管員、采購員;

  離退休、轉崗人員、待崗人員。

  二、交接內容

  1.工作交接:單位辦公會議確定的分管工作;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臨時接受尚未辦理結束的工作。

  2.文件交接:屬于本人保管的各類文件、資料、記錄等;其他與原崗位工作有關的資料。

  文件交接時應注明文件編號、題目等。

  3.設備交接:凡在原崗位工作時使用的,用公款購置并配給個人使用的辦公設備、物品、書籍等均屬于移交范圍。

  4.財務交接:單位主管領導及在原工作崗位涉及財務、資產管理的人員應將財務管理、收支狀況、資產情況和尚未辦理結算手續的財務、資產賬目列入交接內容。

  財務人員在崗位調動交接時,應重點移交本人所管理的賬目、單據、現金及尚未結算的賬目等。

  5.重要事項交接:本人在崗時尚未處理完并需列入移交的問題;單位工作運行特點及應注意的問題;重點部門、重點崗位須注意的事項等。

  三、交接時限

  1.集團總經理、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等自崗位工作調動通知下發之日起十五天內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續。

  2.集團總經理助理、各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含幼兒園園長、副園長)、黨支部書記、集團黨政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職能部門主任自崗位工作調動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周內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續。

  3.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自崗位工作調動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天內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續。

  四、交接方式

  1.公司副總經理級以上管理干部調離本單位或在本單位內進行崗位調整時,應填寫《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并在原任職單位辦公會成員及接任干部參加的工作交接會上進行交接。

  2.其他崗位人員在工作交接時,應填寫《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并在原工作崗位單位召開由班組長及接任人參加的工作交接會上進行交接。

  五、崗位工作交接要求

  1.凡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的人員在崗位變動時,必須按照本規定辦理崗位工作交接手續。

  2.移交人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認真如實填寫《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

  3.接收人員應按照《z后勤集團崗位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工作交接記錄表》逐項接收。對移交的文件、資料、記錄和辦公設備、物品、書籍等逐件點驗。

  4.交接后雙方應在《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簽名,并注明交接日期。

  5.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固定資產,須經集團分管領導同意。調離原單位的應到集團資產管理部辦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

  六、《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一式兩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接收人員所執《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應交本單位存檔保管。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集團辦字〔 20** 〕5號《關于做好崗位工作交接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

篇3:大學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規定

  大學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規定

  為保證集團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行,履行崗位工作變動中的交接手續,做好交接工作,根據校黨組函字〔20**〕6號《關于干部崗位變動做好工作交接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訂本規定。

  一、下列崗位工作人員在崗位變動時,必須履行崗位工作交接手續:

  集團領導、各單位副職以上干部、各單位核心人員(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二、交接內容

  1.工作交接:單位辦公會議確定的分管工作;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臨時接受尚未辦理完成的工作。

  2.文件交接:屬于本人保管的各類公件、資料、書籍、記錄等;其他與原崗位工作有關的資料。

  文件交接時應注明文件編號、題目等。

  3.設備交接:凡在原崗位工作時使用的,公款購置并配給個人使用的辦公設備、物品等均屬于移交范圍。

  4.財務交接:單位主管領導及在原工作崗位涉及財務、資產管理的人員應將財務管理、收支狀況、資產情況和尚未辦理結算手續的財務、資產賬目列入交接內容。

  財務人員在崗位調動交接時,應重點移交本人所管理的帳目、單據、現金及尚未結算的賬目等。

  5.重要事項交接:本人在崗時尚未處理完并需列入移交的問題;單位工作運行特點及應注意的問題;重點部門、重點崗位須注意的事項等。

  三、交接時限

  1.集團領導自崗位工作調動通知下發之日起十五天內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續。

  2.各單位副職以上干部自崗位工作調動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周內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續。

  3.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自崗位工作調動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天內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續。

  四、交接方式

  1.各單位副職以上干部調離本單位或在本單位內進行崗位調整時,應填寫《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并在原任職單位辦公會成員及接任干部參加的工作交接會上進行交接。

  2.其他崗位人員在工作交接時,應填寫《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并在原工作崗位單位召開由班組長及接任人參加的工作交接會上進行交接。

  五、崗位工作交接要求

  1.凡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的人員在崗位變動時,必須按照本規定辦理崗位工作交接手續。

  2.移交人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認真如實填寫《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

  3.接收人員應按照《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逐項接收。對移交的文件、資料、記錄和辦公設備、物品、書籍等逐件點驗。

  4.交接后雙方應在《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簽名,并注明交接日期。

  5.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固定資產,須經原單位領導同意后到集團綜合管理部辦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

  六、《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一式兩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接收人員所執《z后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應交本單位存檔保管。

  七、本規定由后勤集團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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