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業主家中財物被盜狀告物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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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家中財物被盜狀告物業敗訴

  可能還要承擔擔責責任

  佛岡一小區業主朱女士,最近卻碰到一件事讓自己郁悶的不行。

  去年8月,清岡某小區32層的朱女士外出八天辦事,沒想到回到家后就發現家中被盜,丟失財物合計一萬多元。然后,她就家中失竊一事狀告物業公司!小伙伴們覺得會怎么判?結果是——敗訴!而且,事后法官還說……

  來,跟著小編往下看看是怎么回事。

  近日,一起索賠案件經市中院二審終審,業主因家中失竊,狀告物業公司敗訴。法官提醒,起訴物業,須證明物業公司存在“過錯”。

  2015年8月18日,朱女士一進家門,就發現家里被小偷光顧過,經仔細清查,發現家里的多件金首飾不見了。

  見此情形,朱女士向當地派出所報了警,并聯系物業公司上門查看情況。

  朱女士認為,自己按期交了物業費,出門幾天家里就遭了賊,物業公司對此應負責任。物業公司卻認為自己盡到了物業服務義務。為此,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朱女士依約按時交納了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公司小區安裝有光纖聯網型彩色可視樓宇對講系統及門禁系統、大型視頻矩陣監控系統和智能人行道閘管理系統,并配備保安在小區大門執勤,實行來訪登記制度,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物業公司承擔公共秩序維護管理職責。

  合同未明確約定業主家庭財產屬物業公司保管服務范圍,朱女士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及對家中財物被盜存在過錯,同時案件尚未偵破,失竊的財物也無法準確確定。遂駁回了朱女士的訴訟請求。

  朱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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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法官介紹,物業公司與業主間是委托管理的合同關系。物業公司的責任范疇,基于雙方所簽訂合同的具體約定。

  從當前實踐來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都由物業公司提前印制的格式文本,一般不約定物業公司對業主家中財物的保管責任,也就不形成物業公司對業主家中財物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是否擔責,關鍵要看業主家中被盜和物業公司有無關系。若物業在履行約定的管理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且過錯是造成業主家中失盜的原因之一,物業公司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保安人員配置不足;防盜系統、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等。

  業主在盜竊事實發生后,要及時保護好現場,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配合公安機關準確統計好被盜財產種類、數量、價值等,以固定損失情況。

  其次,要通知物業公司,及時查閱、調取、保留監控錄像資料、保安值班記錄、巡邏記錄等資料,確定物業公司履職是否盡職、是否存在過錯。

  不能確認物業公司存在失職的情況下,應繼續按合同履行約定義務。不能簡單將家中失竊作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抗辯理由,這樣做很可能會對業主更加不利,即業主不僅沒爭取到自己的權利,反而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業主自身財物的安全保障,主要責任還在于業主自身。業主在小區內對自身財物安全要盡到防范注意義務。如小車不停監控盲區、提包、貴重物品不滯留車內、外出鎖門、低層加裝防盜網等。若業主財力允許,可**家庭財產保險以轉嫁風險,并盡可能選擇具備管理資質、安保措施完善的物業。

篇2:業主被盜保安不盡責被判賠敗訴


家中被盜本應自認倒霉,然而令許先生氣憤的是,事發當日明明有人向小區保安報警,哪知保安“馬虎”巡視錯過了抓賊的好時機。之后,許先生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法院就此財產損害賠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許先生4660元。

今年44歲的許先生由于家在一樓且位于小區一角,許先生便在自己的住房上自行開設了一扇窗戶,并安裝了防盜柵欄。某日下午1時許,許先生家正巧沒人,兩名鬼鬼祟祟的男子“光臨”了小區,只見他們先在許先生家附近東張西望,然后其中一人隨即從許先生家自行開設的窗戶爬了進去,正當小偷登堂入室時,小區的另一住戶陳某卻將此情此景全看在了眼里。發現竊賊的陳某立即奔至小區的門衛室向保安人員報告,誰知保安接報后前去巡視卻未發覺異常情況,“馬虎”的保安便又折回了門衛室。下午3時許,許先生回家,發現家中現金被盜23300元,許先生當即報案。不久,兩名竊賊在另行作案時被捕并很快被判處刑罰。

法庭上許先生訴稱,竊賊的行為固然可恨,但物業疏于管理的行為同樣可恨。事發當日已經有目擊者向保安反映盜竊情況,而保安在巡視中竟然沒有發現原告家中的窗戶防盜柵欄被人破壞,這種對安全保衛工作的懈怠直接導致了犯罪分子盜竊行為的得逞,故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家中損失的錢款共計23300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則辯稱,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所約定的保安服務僅指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物業不承擔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免遭不法侵害的義務。況且竊賊爬進來的窗戶系原告自己違章開設,原告自己外出時沒有關閉門窗才導致了被盜?,F兩名竊賊已被司法機關判處刑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盡的保安責任不同于一般業主的通常注意義務,應達到勤勉、謹慎的程度。本案中,被告接報原告家中可能發生被盜險情,理應引起充分重視,并通過采取全面巡查、報警、通知原告等途徑,盡可能避免原告家被盜的危險發生。但被告僅委派保安作了通常巡視,且未發現竊賊已撬壞原告窗戶防盜柵欄的情況,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其管理存在瑕疵,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遂根據被告行為的過錯程度酌定了賠償數額,作出上述判決

篇3:自行車被盜拒交物管費敗訴案例

  自行車被盜拒交物管費敗訴案例

  自行車擱在小區被盜了,業主認為物管公司失職,因此不交物管費,后被物管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永川法院判決欠費業主限期交清全部費用。

  20**年11月,南方物管公司與開發商簽約,進駐永川南方花園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期限3年。小區業主李某于20**年8月20日正式入住小區,開始按期向南方物管公司交納水電費和物管費。

  20**年11月29日,物管合同即將到期,南方物管公司向全體業主發出告全體業主書,要求業主委員會另聘物管公司。由于小區業主委員會未聘請新的物管公司,南方物管公司繼續履行物管行為,到去年10月15日才正式移交。

  在去年7月31日前,李某都按期交納了水電費、物管費。但這之后,李某因停放在小區的一輛自行車失竊,認為物管公司未完全履行物管義務,導致自己的自行車被盜,物管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次月起至10月15日南方物管公司撤離,李某共拒交物管、水電費149.62元。南方物管公司索要無果,將李某告到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系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單位,雖合同約定物管期限于20**年11月30日期滿,但之后繼續履行了物管工作至去年10月15日。小區業主已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物業管理關系,被告理應交納水電及物業管理費。

  業主財物被盜需另案告物管昨日,主審此案的永川法院杜錦友法官解釋說,業主拖欠物管費和財物損失索賠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如果因折財要找物管公司索賠,業主可另案起訴,或在被告后提起反訴。

  杜法官介紹,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多方面,對小區業主人身、財產的安全保衛是職責之一。一般來說,物管合同應明確約定安保內容。不同的小區有不同的物管收費檔次,如有24小時監控的高檔別墅和只負責門衛、清潔的小區,兩者物管公司對業主財物丟失的賠償義務不同。

  因此,物管公司對小區業主的人身傷害、財物丟失,該不該賠償,具體賠償多少,得按物管合同來看。業主需支付的物管費,與物管公司是否該賠償業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不能擅自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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