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發〔20**〕81號
沈陽市房產局關于印發《沈陽市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開發區)房產局,縣(市)住建局:
《沈陽市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陽市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沈陽市房產局
20**年9月27日
(聯系人:田家川 電話:22973392)
附件
沈陽市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防止物業服務企業棄管物業服務項目,根據《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保證金”)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用以兌現其依法依約退出物業服務項目并移交物業管理相關資料及設施設備承諾的保證金。
第三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履約保證金的繳存、使用、補繳、退還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義務提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業主大會應當在3個月內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此期間,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對物業服務項目內的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實施管理,相關費用從履約保證金中列支。
第五條履約保證金管理實行集中管理、??顚S玫脑瓌t。
履約保證金專項用于物業服務項目的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管理費用。
第六條市房產局負責全市履約保證金的建賬、撥付、補繳、退還等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標準繳存履約保證金,并就履約保證金的使用、退還等提出意見。
第二章繳存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物業服務項目,應當向市房產局繳存履約保證金,具體標準如下:
一級、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繳存;
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0元的標準繳存;
暫定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0元的標準繳存。
第八條履約保證金按照企業資質等級設定最高限額。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最高限額為20萬元;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最高限額為25萬元;三級或者暫定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最高限額為30萬元。
物業服務企業繳存履約保證金達到最高限額后,新接管物業服務項目時,可以免繳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繳存限額可以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情況予以調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查看物業服務企業繳存履約保證金情況,已達到最高限額的,雙方可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未達到最高限額,應當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第七條標準繳存履約保證金后,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選擇一次性按照最高限額繳存履約保證金,也可以按照接管的物業服務項目建筑面積逐次繳存,直至達到最高限額。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繳存的履約保證金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均屬其所有。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辦理中標備案手續前繳存履約保證金。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繳存履約保證金達到最高限額,但發生履約保證金支出后,市房產局應當通知該企業補繳履約保證金。
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補繳履約保證金通知10日內,應當按照通知要求補足履約保證金。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發生分立的,應當分別按照重新核定的資質等級繳存履約保證金。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擬終止合同的,應當與業主大會協商并達成一致,做好預收物業服務費等各類費用的退還工作,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設備、場地以及相關資料等;未與業主大會協商一致的,不得于合同期滿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決定在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提前3個月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時限通知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并在物業服務項目內顯著位置發布公告,同時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于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違約退出或者終止物業服務的,居(村)民委員會接管物業服務項目,承擔物業服務項目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的,可以申請使用履約保證金。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持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費用預算報告,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履約保證金使用意見,向市房產局申請撥付履約保證金。
市房產局收到申請后,應當按月向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賬戶劃撥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費用。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足額向居(村)民委員會支付上述費用。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項目發生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或者終止物業服務情況時,業主大會應當在3個月內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超過3個月的,物業服務項目所需各項管理費用由全體業主自行負擔。
第十九條居(村)民委員會在使用履約保證金過程中,應當保存相關合同、票據等能夠證明履約保證金使用的原始憑證。
選聘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于15日內將原始憑證報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未選聘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于使用履約保證金3個月期限屆滿后15日內將原始憑證報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退還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晉升的,可以向市房產局申請退還差額。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的,可以持下列材料向市房產局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利息:
?。ㄒ唬┥暾垥?;
?。ǘI業執照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
?。ㄈ┢髽I資質證書注(撤)銷核準通知單;
?。ㄋ模┓ǘù砣撕痛k人身份證;
?。ㄎ澹┢渌杼峁┑南嚓P材料。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晉升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市房產局領取退還的履約保證金差額:
?。ㄒ唬﹨^、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準予退還證明;
?。ǘ┕ど虉陶蘸唾Y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ㄈ┓ǘù砣撕痛k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發生合并的,原分設物業服務企業繳存的履約保證金轉為合并后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如合并后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的繳存額度超過最
高限額的,可以申請退還差額部分。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房產局以物業服務企業為單位,建立履約保證金管理檔案,對涉及履約保證金繳存、撥付、補繳、退還等材料一并存檔。
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物業服務項目為單位,建立履約保證金的使用檔案,將居(村)民委員會提交的履約保證金使用原始憑證存檔。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或者補繳履約保證金的,在對其信用等級予以評定時扣分。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辦人可以持物業服務企業出具的證明材料向市房產局或者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查詢履約保證金具體繳存、撥付、補繳、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0日內,到市房產局辦理履約保證金企業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已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項目,應當督促居(村)民委員會上報原始憑證。
各區、縣(市)房產局應當根據居(村)民委員會所報的預算報告和決算報告,向市房產局返還已撥付的履約保證金余額,或者申請補足居(村)委員會所墊付的差額。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31日。
沈陽市房產局辦公室
20**年9月27日印發
篇2:醫學院房產物業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醫學院房產物業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一、在后勤產業處的領導下,對全院的房屋建筑主體進行管理及家屬宿舍實行物業管理.。
二、 建立房屋完成、準確的資料,并及時更新記錄,保持檔案資料的現勢性;掌握好房屋的設備、設施、分布、管理走向、變動情況、完好率與使用情況。
三、負責公有房的房產證、土地證的辦理及管理,完整、準確地填報各種房產報表,掌握好參加集資建房、合作建房人員的職稱、工齡等,作好計分、排名工作。。
四、對未出售的住房進行租房管理,簽訂租房合同,收繳租金;對業主裝修房屋時進行監督管理。
五、隨時查勘所管轄房屋的使用情況,對各類違章現象及時報告和處理,對發生損毀的及時修繕。
六、負責全院一般民用建筑的拆除、維修、改建、保潔、裝修工程;負責全院教室桌椅的維修;負責全院劃糞池、窨井、窨溝等排水系統的疏通、維修任務,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的生活提供優質服務。
七、完成上級交給的其它任務。
篇3:北京關于加強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北京關于加強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20**)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本市保障性住房(包括自住型商品住房,下同)項目物業服務水平,建設和諧居住社區,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北京(樓盤)市物業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項目物業服務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范圍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委托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物業協會),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業績、信用信息記錄、社會反映等情況,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名錄,鼓勵資質等級高、實力強的企業參與項目物業服務。未列入企業名錄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承接本市保障性住房項目前期物業服務業務。
(一)進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項目物業服務名錄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含)以上資質;
2.本市備案住宅項目累計超過20萬平方米;
3.申請入圍前兩年,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信用信息系統無扣分記錄,物業服務活動中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4.擬任的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已經取得本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上崗證書;
5.物業服務企業內部具有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
6.其他規定應具備的條件。
(二)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不良監管記錄,不予列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名錄;已列入的,退出企業名錄。
1.因物業服務問題出現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重大安全隱患的;
2.因物業服務問題業主投訴后,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物業服務企業改正,企業拒不改正的;
3.在物業服務期間發現違法建設、違法群租,或接受委托后,發現保障性住房違規出租、出借、改變用途等行為未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的;
4.承接物業服務業務后將整個或部分項目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包或分包給他人的;
5.被確定承接保障性住房項目物業服務業務,三次無故拒絕承接的;
6.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信用信息系統有扣分記錄,物業服務活動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7.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因存在不良監管記錄未列入或退出企業名錄的,自退出之日起兩年內沒有發生不良監管記錄的,可以向物業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再次列入企業名錄。經審核通過后,可列入企業名錄。
三、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含集中建設與商品住房配建),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應簡化選聘程序,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前,通過搖號方式從企業名錄中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也可從企業名錄中直接確定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服務。
四、已竣工交用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大會可按業主共同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或已成立不履行職責的,由項目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過搖號方式,在企業名錄中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服務。
五、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產權單位可組織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聘請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服務。產權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應在公開配租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保障性住房項目通過搖號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項目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選聘單位應在物業協會網站發布選聘通知,公布項目基本情況及選聘條件。選聘報名期限不少于15天。
(二)企業名錄中的物業服務企業,在通知規定報名期限內向選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明確項目負責人,選聘單位按照本辦法審核通過后,組織搖號確定中簽物業服務企業。
(三)規定期限內無符合條件物業服務企業報名的,選聘單位可從企業名錄中直接搖取5家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單位根據搖號順序依次與中簽企業商談承接項目物業服務事宜,企業放棄承接的,后續中簽企業依次遞補,直至最終確定物業服務企業。
(四)搖號應使用全市統一的搖號軟件。搖號、選聘結果應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物業協會網站公布。
選聘單位全程錄像搖號過程,邀請業主代表、承租家庭代表及社會公眾現場監督,接受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物業協會的監督。
七、物業服務企業在一個年度(從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內新承接保障性住房項目物業服務業務數量,原則上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不超過5個,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不超過3個。
八、保障性住房項目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九、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自住商品住房項目物業服務標準按照本市《住宅物業服務標準》執行,物業服務收費執行北京市相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物業服務標準和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向買受人交付住房后,前期物業服務費應由買受人交納。
十、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可將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等內容列入選聘條件。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后,與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單獨簽訂委托協議。
十一、新建商品住房配建項目,商品住房與保障性住房分區域實施物業管理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本市規劃設計指標,分區域建設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分別配套設備設施;實施統一物業管理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增設圍欄、綠植等方式,將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分割。
十二、保障性住房項目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實施統一物業管理、業主共用配套設施等內容,將在保障性住房項目土地招拍掛文件及《保障性住房建設協議》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在與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商品住房買受人簽訂購房合同中,應約定本辦法。
十三、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物業服務工作實施有效監督管理,加大巡查和檢查力度,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認真做好物業服務等相關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項目物業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物業協會要加強對承接保障性住房項目會員單位監督管理,做好業務工作培訓和指導,提高會員單位和從業人員物業服務水平,發現問題及時在行業內部予以通報,并向社會媒體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十五、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對受托物業企業物業服務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定期開展承租家庭物業服務滿意度調查,提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物業服務水平。
十六、建設單位未按本通知規定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擅自增設圍欄、綠植等將保障性住房與其他商品住房分割成相對獨立區域的,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其按規定整改。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信息記入信用檔案,3年內不得在全市范圍內參與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
十七、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符合上市條件提出上市申請時,應同時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下列材料之一,不能出具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暫不予受理上市申請。
(一)物業服務費用結清證明(附件);
(二)司法部門出具的物業服務費糾紛判決書或裁定書;
(三)由人民法院確認的物業服務費調解書。
十八、本通知實施前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物業項目,已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十九、物業協會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名錄及搖號相關服務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二十、本通知自20**年8月1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經濟適用住房物業服務費用結清證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