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03)

6385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

  由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9月26日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戶籍、就業形式、就業期限等為理由,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為手段,阻撓、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第四條 用人單位開辦或者設立后,職工依法組建工會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場所、設施,并依照工會經費收繳比例提供資金,支持建立工會。

  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指導工會組建工作,有關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

  職工較多的鄉鎮、村和城市街道、社區可以建立工會組織。

  第五條 各級工會應當設立經費審查委員會。會員人數較少的工會,設立經費審查員。

  第六條 各級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十人的基層工會可以設女職工小組或者女職工委員。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中的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從女職工中選任。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撤銷、合并或者變相合并依法建立的工會,或者將工會及其機構歸屬于其他部門。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報經上一級工會確認,辦理法人資格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行政負責人兼任。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第九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用人單位的工會專職工作人員按一至三名配備。職工一千人以上的用人單位的工會專職工作人員數由上級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本單位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三。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應當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工會主席、副主席及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的待遇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地方總工會及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十一條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廠務公開等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用人單位的工會是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本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改革改制、兼并破產方案、裁員、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督促用人單位執行集體合同。

  第十三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職工代表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行使職權的情況。

  第十四條 工會參與協調勞動關系。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工會代表擔任主任委員,成員中職工和工會代表的人數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監督本單位遵守和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工會有權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向有關單位或者知情人調查取證、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或者知情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用人單位發生扣押職工的身份證等證件、物品以及對職工進行侮辱、體罰、毆打、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行為時,工會應當制止,要求改正,并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工處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本單位工會。工會認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的,有權要求重新處理。重新處理的結果應當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通報工會。工會應當督促用人單位對受傷職工及時進行救治,參與工傷申請、認定和工傷事故處理,督促落實職工工傷待遇。對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工會應當報告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要求依法作出處理。

  工會依法督促和協助用人單位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因對危害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未及時作出處理,對職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的,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

  第十八條 工會參與調查處理停工、怠工事件。用人單位對職工的合理要求不予解決的,本單位工會應當報告上級工會。上級工會接到報告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了解情況,及時協商、妥善處理職工提出的問題,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法律服務機構,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或者解決下列重大問題:

  (一) 經濟體制改革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對勞動關系的影響;

  (二) 勞動關系狀況及發展趨勢,勞動關系方面帶有全局性、傾向性的重大問題;

  (三) 制定、修改、廢止涉及調整勞動關系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建議;

  (四) 三方協商機制和簽訂集體合同等有關勞動關系調整工作的重大問題;

  (五) 對具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勞動爭議和群體性事件的解決和預防意見;

  (六) 其他重大勞動問題。

  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每月三個工作日可以在本年度內累計計算?;鶎庸瘑T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勞動爭議調解員、職工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時,不受三個工作日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歧視職工協商代表,不得違法解除或者變更其勞動合同。職工協商代表參加平等協商活動,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四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時撥繳工會經費。逾期未繳或者少繳的,按照欠繳金額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建立工會組織的國家機關、由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各單位應當按月將其中的百分之四十上繳本級地方總工會,其余百分之六十劃撥本單位工會。

  上級工會可以對下級工會所在的用人單位撥繳工會經費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用人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工會依法收繳工會經費,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逾期不撥繳或者不足額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 依法被撤銷;

  (二) 破產或者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三) 不可抗力;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計審查。

  工會主席離任時,上一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調撥工會的經費和財產,不得將工會的經費和財產作為所在單位的經費和財產予以劃撥、凍結、查封、扣押和清償債務。

  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和財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清償債務所剩余的經費和財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二十八條 工會所屬的文化、教育、科技、體育、療(休)養等社會公益性事業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在城鎮建設中需要改建的,一般應當在原址重建;確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確保遷建所需土地和資金補償。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職工、工會工作人員因前款原因不愿恢復工作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并按照本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9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同時廢止。

篇2: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2006修正)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20**修正)

 ?。?0**年9月2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組織,均應遵守《工會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尊重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利。

  第四條 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與法制、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培訓;教育職工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 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工會應當維護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合法權益,發現用人單位對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有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歧視虐待等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程序處理。

  第六條 上級工會依據《工會法》和本規定,可以到基層單位指導、幫助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組建工會,需經上級工會同意成立工會委員會籌備組。由籌備組發展會員,組織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

  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擬建工會的單位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工會籌備金。工會籌備金主要用于籌建工會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 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城市社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組織。

  第八條 在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數量較多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用工集中的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工會組織。

  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在個體工商戶用工集中的場所組建工會組織。

  第九條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十條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省、設區的市總工會或者省產業工會登記確認,即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應當獨立設置,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人數200人以下的,可以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職工人數200人以上的,應當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在作出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

  第十四條 基層工會非專職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工作時間,工會應當事先通知所在單位;占用工作時間每月不超過3個工作日,可以與所在單位協商在本年度累計使用,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做好推行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促進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積極參與廠務公開活動,對廠務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制定重要規章制度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事先征求工會意見。

  第十八條 工會應當支持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履行職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如實表述職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報告工作,主動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十九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擬訂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也可以簽訂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在小型企業集中的區域或者行業,可以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組織或者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 工會負責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對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工會應當及時與企業進行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工會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和監督檢查企業工會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根據企業工會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員作為顧問參與平等協商,幫助企業工會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有權向企業、事業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也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ㄒ唬┛丝刍蛘邿o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ǘ┑陀诋數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工資的;

 ?。ㄈ┎惶峁﹦趧影踩l生條件的;

 ?。ㄋ模┻`法延長勞動時間的;

 ?。ㄎ澹┎话从嘘P規定登記、申報社會保險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支付社會保險金的;

 ?。┣址概毠ず臀闯赡旯ぬ厥鈾嘁娴?;

 ?。ㄆ撸┢渌麌乐厍址嘎毠趧訖嘁娴?。

  第二十六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在調查時可以依法查閱、復制與侵權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本人沒有能力提出工傷待遇申請的,本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

  第二十八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負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上級工會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進行指導。

  鄉鎮、城市街道以上的工會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指導所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并調解未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按有關規定設立職工法律援助組織,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參與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待遇政策的制定,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未吸收工會參加或者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工會組織有權要求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與同級工會召開聯席會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職工權益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勞動保障、公安、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

  勞動關系三方共同形成的協議,各方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勞動關系三方共同研究解決如下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事項:

 ?。ㄒ唬┩菩泻屯晟破降葏f商、集體合同制度以及勞動合同制度;

 ?。ǘ┢髽I改制改組過程中的勞動關系;

 ?。ㄈ┢髽I工資收入分配; (四)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生活福利待遇、職業技能培訓等職工勞動權利的維護;

 ?。ㄎ澹﹦趧訝幾h的預防和處理;

 ?。┞毠っ裰鞴芾砗凸M織建設;

 ?。ㄆ撸┢渌嘘P勞動關系調整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逾期未撥繳或者未足額撥繳的,該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發出催繳通知書。被通知單位應當在接到催繳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支付承諾。逾期未予答復或者未履行承諾的,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屬于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部門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提供辦公、會議、文化、體育等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并負責其維修。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財力情況,每年可以給工會一定的經費補助。

  第四十條 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在下一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要求時,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可以對下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可以對企業、事業單位工會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有關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侵犯職工或者工會合法權益的,依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工會條例》、 《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和《遼寧省私營企業工會規定》同時廢止。

篇3: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05)

  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

 ?。?0**年6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職工依法組建工會。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在尚未組建工會期間,由上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職工較多的城市社區,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組織或者工會聯合會。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對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不得將其歸屬本單位其他部門。

  第六條 鄉鎮、城市街道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未設專職工會主席的,應當配備工會專職工作人員。

  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不足200人的,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上級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七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包括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在內的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小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或者行業,可以由工會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工會依法對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續訂情況進行監督。工會對違法招用職工和不按照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不履行勞動合同等問題,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第八條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書面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ㄒ唬┎缓炗?、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法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

 ?。ǘ┛丝?、拖欠職工工資或者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

 ?。ㄈ┎惶峁﹦趧影踩l生設施、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ㄋ模╇S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ㄎ澹┪匆婪▍⒓由鐣kU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的;

 ?。┣址概毠ず臀闯赡旯ぬ厥鈾嘁娴?;

 ?。ㄆ撸┢渌麌乐厍址嘎毠趧訖嘁娴?。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內容的,工會有權要求改正。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推薦的勞動爭議仲裁員經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聘任后,依法參加仲裁庭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總工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

  第十四條 工會各級組織應當通過勞動關系預警機制,對重大勞動爭議問題進行預測、預報、預防。對工會發出的預警信息,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的各項政策和待遇。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政府在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成立涉及職工利益的社會性管理機構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的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屬于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劃撥給同級地方工會。新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自工會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籌備金,待建立工會組織后,再按規定的比例返還該工會。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如實向工會提供職工人數和職工工資總額的相關數據。

  工會經費的支出應當由所在單位工會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 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級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對下級工會有投資、撥款補助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經費劃撥以及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財務清算等進行審計。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撥繳工會經費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有關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無正當理由少繳、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ㄒ唬┓恋K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ǘ┓欠ǔ蜂N、合并工會組織或者將其歸屬本單位其他部門的;

 ?。ㄈ┓恋K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ㄋ模o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二十一條 工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谕菩衅降葏f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ǘη址嘎毠ず戏嘁娴男袨閼斠婪ūO督而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ㄈ┰斐晒Y產流失的;

 ?。ㄋ模┙亓艋蛘吲灿霉涃M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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