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北海市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2016修)

1003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部分條款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游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進程,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切實提升群眾滿意度,經研究,決定對《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北政發〔20**〕5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具體如下:

  一、《實施意見》第三(一)1點中“房屋所有權人出售房屋后......新房屋所有權人須待原戶主的戶籍關系遷出后再申請辦理遷入手續”修改為:“房屋所有權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戶內成員的戶籍關系應當遷出,新房屋所有權人須待原戶主的戶籍關系遷出后再申請辦理遷入手續,但原戶主無法聯系或暫未具備遷移條件等情況的,經新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可以辦理遷入落戶”。

  二、《實施意見》第三(一)3(2)點中“租賃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單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修改為:“租賃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單位、私人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修訂后的《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年7月13日

  附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關于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有序實現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區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桂政發〔20**〕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根據國務院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放開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的戶籍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調整我市戶口遷移政策,實施差別化戶籍管理制度,加大新型城鎮化建設,大力推進北部灣經濟區戶籍同城化工作。到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實現城市建成區人口達到100萬~120萬。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本市實際,積極穩妥推進,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進一步放寬進城落戶政策

  在本市城區街道、建制鎮駐地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國家法律法規對特定人群落戶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含按揭或抵押的商品房,經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登記的商品房,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自建房),租賃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單位、私人房屋。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一)放寬購房落戶的戶籍準入條件

  1.購買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權人為單獨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房屋所有權人未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而由其配偶申請登記的,須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

  (2)房屋所有權人為共同共有的,須房屋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房屋共有權人當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3)房屋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的,須由其法定監護人一同遷入落戶,法定監護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4)房屋所有權人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房屋所有權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戶內成員的戶籍關系應當遷出,新房屋所有權人須待原戶主的戶籍關系遷出后再申請辦理遷入手續,但原戶主無法聯系或暫未具備遷移條件等情況的,經新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可以辦理遷入落戶。

  2.購買商業、工業、辦公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權人為單獨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房屋所有權人未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而由其配偶申請登記的,須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

  (2)房屋所有權人為共同共有的,須房屋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房屋共有權人當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3)房屋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的,須由其法定監護人一同遷入落戶,法定監護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4)房屋所有權人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以上人員可以在其房屋所在地縣、區行政區域內的社區(單位)集體戶或具有房屋所有權的親朋住所處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3.租賃房屋的。

  (1)租賃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2)租賃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單位、私人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以上租賃的房屋須是尚未有人員落戶的,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不再續租的,其本人及戶內成員戶籍關系應當遷出,新的房屋租賃人待原戶主的戶籍關系遷出后再申請辦理遷入手續。

  (二)放寬人才引進的戶籍準入條件

  1.留學回國人員提供國家教育部的學歷認證憑證,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區(單位)集體戶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權的親朋住所處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留學回國人員”泛指取得國外學歷,經國家教育部進行學歷認證,回到國內的人員。

  2.本市農村籍居民及市外人員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含技校)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初級以上職業資格的各類專業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區(單位)集體戶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權的親朋住所處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3.獲評縣級以上“優秀農民工”、“勞動模范”、“道德模范”等稱號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區(單位)集體戶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權的親朋住所處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鼓勵支持在我市創業、就業人員落戶本市

  1.在本市創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企業所在地縣、區行政區域內的社區(單位)集體戶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權的親朋住所處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2.在本市就業的人員,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可以在就業單位所在地縣、區行政區域內的社區(單位)集體戶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權的親朋住所處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大力推進北部灣經濟區四市戶籍同城化

  1.在北部灣經濟區(南寧、北海、防城港、欽州)四市范圍內工作、居住及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積計算。符合當地戶籍準入條件的,可在居住地城鎮申請落戶。

  2.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城鎮居民,其共同居住親屬的常住戶口在北部灣經濟區范圍內的,可以申請親屬投靠落戶。

  “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四、創新人口管理

  (一)全面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20**年我市已經取消按戶口性質劃分的農業、非農業性質戶口登記常住戶口的辦法,全面實施了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統稱居民戶口。依據統計部門確定的城鄉標識,將常住戶口登記在城鎮范圍的人員,統計為城鎮戶口;將常住戶口登記在鄉村范圍的人員,統計為農村人口。要建立與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二)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一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市(縣)到本市海城區、銀海區、鐵山港區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證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二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市(縣)到合浦縣城區和合浦縣其他建制鎮居住并依法申報居住登記的,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權利。

  (三)建立和完善社區集體戶的服務和管理制度。公安機關根據轄區實際狀況和需要設立“社區集體戶”,切實解決部分群眾落戶困難的突出問題。原則上一個社區只設立一戶,以居委會、社區辦公地址或其他適當的地址登記“社區集體戶”,不得使用虛擬地址。各社區、居委會對公安機關設立的“社區集體戶”要指定專人負責,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對集體戶的管理。公安機關定期對“社區集體戶”進行清理,一旦發現“社區集體戶”人員因購置房屋、結婚等原因具備戶口遷移條件,應按照其書面承諾,通知其辦理戶口遷移。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戶口遷移的予以凍結,停止辦理其家庭成員入戶和居民身份證補(換)領手續。各職能部門要確保落戶的人員與其他城鎮戶籍人口享有同等權益。

  (四)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將戶籍人口全部納入登記管理范圍。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提供人口統計分析數據,服務政府決策。建立健全戶口遷移、戶口登記管理等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戶籍管理工作,為人口遷移提供高效服務。加快建立網絡身份認證平臺,提供身份認證檢驗服務,提高人口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五、建立完善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配套制度

  完善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關的配套政策,重點是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計生等保障機制,建立暢通的戶籍轉移通道,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二)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屆三中全會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F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三)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統一部署,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市統籌,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四)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縣、區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增強縣、區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及時調整充實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和辦公室人員。各縣區人民政府是戶籍制度改革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及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配套建設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城鎮承載能力。各單位工作職責如下:

  市公安局:負責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指導全市公安戶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人口統計等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規劃、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

  市財政局:負責為市本級戶籍制度改革提供財力保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進城落戶后的社會保障實施細則,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指導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工作,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醫保的銜接工作;負責做好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后的計劃生育政策銜接、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以及指導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制定進城落戶人員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并逐年實施。

  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負責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相關的農村土地政策的實施管理。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做好學校規劃建設工作,統籌安排進城落戶隨遷子女的就讀和政策性資助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推進農村五保對象、新增農村籍義務兵轉戶進城的相關工作,負責做好城市社區管理、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設施規劃建設。

  市統計局:負責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指導有關部門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人口統計制度。

  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落實自治區國稅局深化稅收體系,完善地方稅體系的政策和措施。

  市法制辦: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市北部灣辦:負責北部灣經濟區戶籍同城化的統籌協調和督查等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人民銀行北海中心支行、市民宗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加快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二)加強督查指導。市公安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

  (三)加強宣傳和引導。戶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會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的和諧穩定,政策性強、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面大,要按照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措施,嚴防急于求成、運動式推進。宣傳部門及各相關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戶籍改革政策,在主要媒體設置戶籍改革宣傳專欄,積極宣傳戶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圍,同時做好信息收集、社會輿情掌控工作,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七、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戶籍制度改革沒有調整的按原規定辦理,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篇2:廣東省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2015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文件

  粵府〔20**〕6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5號),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統籌廣東省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實現城鄉人口管理一體化,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城鄉經濟發展均衡化。到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300萬左右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廣東省城鎮落戶。

  (二)基本原則。堅持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穩步推進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堅持分類管理、有序遷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各類城市之間人口結構;堅持統籌規劃、全面布局,著力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政策;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戶籍政策。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三)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除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外,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有序放開部分地級市落戶限制。在河源、韶關、梅州、汕尾、陽江、肇慶、清遠、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區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中綜合承載壓力較小的城市,可以適當放開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限制。城區人口數量達到大城市以上規模的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茂名、揭陽市,參照執行上述城市落戶政策。

  (五)逐步調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戶政策。在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合法穩定就業滿5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滿5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據經濟特區人口發展的特點,適度控制落戶節奏,對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要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暢通入戶渠道、擴大積分入戶規模,保障符合條件人員的正當合法權益。

  (六)嚴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規模。廣州、深圳市要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快調整人口結構,重點吸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型專業人才落戶。要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達到規定標準條件的人員,允許在當地申請常住戶口。

  三、創新人口管理

  (七)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在全省范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以及其他所有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廣東省居民戶口,實行城鄉戶籍“一元化”登記管理,真實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加快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會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統計規劃等社會服務制度,實現戶籍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緊密結合,整體推進。

  (八)健全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完善積分入戶政策,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可通過積分等方式,階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就業扶持、住房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公共文化、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服務。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切實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以及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積極拓展居住證的社會應用功能,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

  (九)加強人口基礎信息平臺建設。建立完善覆蓋全省實際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依托省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整合各有關部門的人口信息資源,建立省級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層級、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

  (十)加強人口信息管理應用。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人口動態采集更新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提升人口基礎信息采集率、準確率。實時掌握人口變化情況,加強人口數據統計分析,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四、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

  (十一)優先解決流動人口存量問題。各地要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長期從事一線特殊艱苦行業人員的落戶問題。要進一步放寬集體戶口設置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人員向已在本地落戶的親友搭戶,通過多種方式解決流動人員落戶問題。

  (十二)放開直系親屬投靠。除廣州、深圳市外,其他市進一步放開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間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齡、年齡等條件限制,憑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十三)放寬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畢業生及技能人才、特殊專業人才入戶條件。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畢業生以及經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認證的中級技能型人才、特殊專業人才,可在除廣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戶。落戶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遷移到實際居住地。廣州、深圳市要進一步研究放寬高校畢業生及技能人才、特殊專業人才的落戶政策。

  五、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四)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我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

  基地使用權。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F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五)積極推動城鄉教育事業均衡協調發展。進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實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權利。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制定出臺鼓勵政策吸引高素質教師到農村學校任教,提高教學質量,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標準化發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建立非義務教育多元投入機制,加快發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最大限度地滿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樣化的學習需求,加強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培訓。

  (十六)建立完善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和就業創業管理體系,完善人力資源信息網絡系統,為農村勞動力和新落戶城鎮勞動力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加強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提高其轉移就業能力。健全城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做好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服務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

  (十七)加快統一城鄉居民衛生計生服務制度。將全省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建設全面覆蓋實際居住人口的計生服務信息網絡。

  (十八)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逐步將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多渠道籌措房源,著力解決新落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探索完善城鄉居民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城鄉居民住房消費的作用。

  (十九)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積極探索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省和市縣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支出責任。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抓緊落實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戶籍改革工作協調機制,統籌領導和協調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出臺推進本地戶籍制度改革具體實施措施。省公安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省公安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跟蹤評估和督查指導,認真做好新舊政策措施的銜接,把握好過渡期,規范有序推進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二十一)加強宣傳引導。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程度高,各地、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全面準確解讀中央和省的有關政策,及時總結、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群眾實際問題、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群眾預期,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形成共同推進改革的良好社會氛圍。各地出臺的具體操作實施辦法,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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