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20**)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年9 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自20**年1月1起施行。為確?!稐l例》順利貫徹實施,現根據《條例》規定及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市、區、街道、社區的物業管理職能劃分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全市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管,組織物業管理行業重大問題的調研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落實物業管理綜合協調、管理的職責;將物業管理納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標;根據各地實際,制定物業管理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由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規劃、城管、公安、價格、工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加的物業管理協調領導小組,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建立由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法院、司法、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的物業管理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解決協調物業管理發生的爭議和糾紛。負責制訂本轄區內小區管理應急預案,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的工作實施監督和組織協調。
(三)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對物業管理小區的日常檢查、指導,統一組織對物業管理小區的綜合考評;建立健全物業管理服務投訴受理機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檔案,對服務不到位、收費及支出不規范的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督促整改;指導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籌建、改選和日常監管等工作??h(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物業管理服務站,配置物業管理專職人員,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負責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籌建成立和換屆工作,并監督、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開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發揮其社區綜合協調的優勢,把物業管理與創建文明小區、安全小區等社區建設結合起來,共同創建和諧社區;協調處理業主委員會與業主、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和投訴。
(五)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積極發揮社區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和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參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工作,協調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之間的關系。
二、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職責
物業管理涉及面很廣,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實施,需要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相關部門、單位的大力協作。公安、城管、工商、規劃、房管、環保、價格、財稅、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一)公安(交警、消防)部門負責指導、支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公共秩序維護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秩序維護隊伍的管理;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劃分停車位及制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合理的行車路線,并會同城管、規劃等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外城市次干道上劃分臨時停車位,緩解小區停車難問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重阻塞交通、阻礙消防通道、強行停放大型客車、貨車和油罐車(化學品車)的行為依法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負責處理社會噪聲類型的行為;定期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設施和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破壞消防設施的行為。
(二)城管部門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市政、綠化、市容管理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對規劃、環保部門相關職責已委托或依法劃歸城管部門的實施行政處罰。
(三)工商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虛假廣告、無照經營和擅自變更經營(辦公)場所的行為。對利用車棚(庫)及違反《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將住宅作經營(辦公)場所的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四)規劃部門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破壞房屋外立面、違章搭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行為;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負責查處擅自開挖地坪降低地坪標高的行為。
(五)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六)環保部門負責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油煙、廢氣和企業等經營性單位產生的工業噪聲等超標行為。
(七)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和停車服務收費的辦法,查處物業服務企業亂收費行為。
(八)財稅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健全完善財務和稅收管理制度。對一些入不敷出的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適當予以稅收優惠減免,減輕老小區居民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負擔。
(九)人防部門負責查處未按規定維護管理防空地下室、改變防空地下室主體結構、拆除人防設施設備及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各行政職能部門應按職能分工,履行職責,積極受理業主和單位的投訴,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不履行職責的,依照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應嚴格按照《條例》執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寧波市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規范運作提供參考依據。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發揮自治管理作用,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職責,規范運作。要建立業主委員會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應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會議,必要時請相關行政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參加,討論研究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反映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措施。通過例會加強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溝通,促進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創建和諧社區。
《寧波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四)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可以自行出租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出租或經營。所得經營收入統一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保管、單獨記帳,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管理的其它需要。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由業主委員會自行出租經營的,合同簽定后應送物業服務企業一份備查。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出租經營的,合同簽定時應當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并蓋章確認。
四、規范前期物業管理工作
(一)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參加開發地塊的擴初會審及交付前聯合檢查,并以建設標準和配套標準為重點,參與對開發建設過程的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參與開發地塊的交付前聯合檢查(備案),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二)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證前,須完成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并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開發建設單位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中的招標單位,并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實施招投標工作。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按《寧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實施辦法》執行,《寧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實施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預售)物業之前,應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并在物業銷售(預售)5日前向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物業買受人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臨時管理規約》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作為合同附件附后,明確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具體事宜。
《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文本須經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
《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供開發建設單位參考。
(四)實行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物業服務企業應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后15日內,派員進駐現場,其主要職責按《條例》第二十六條執行。同時,要做好為物業買受人解釋物業管理政策和房屋交付中接待業主入住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物業服務企業要督促建設單位與相關專業部門做好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設備的移接交工作。相關專業單位對聯合檢查合格的共用設施設備應按規定及時接收,并做好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工作。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部門應當向物業管理區域內最終用戶(指實際最終使用的個人或單位)收取費用。相關專業部門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雙方應簽訂委托合同,并支付相應的費用。未簽訂委托合同的,不得向物業服務企業強行托收。
(六)完善資料移交制度。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開發建設單位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并通過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業主交房手續: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及保修項目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業主清冊(房屋分配方案);
5.分幢分層平面圖和套型圖;
6.房屋、電表、水表等的有關鑰匙;
7.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五、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物業服務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環境整潔,綠化養護,公共秩序維護等工作。并定期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匯報物業服務工作、財務收支、存在問題和整改措施等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要求行為人及時改正;勸阻、制止無效或者行為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規劃、房產、公安、城管、工商、環保等相關行政部門,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配合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物業服務經費收支情況,公布具體內容為:
1.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情況;
2.實行物業服務包干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租、廣告、物業經營用房出租、停車費收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費、保修金、專項維修資金等收支情況。
(四)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檔案制度,加強對企業和項目經理、從業人員工作責任心、職業道德的教育。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檔案建設的監管,嚴格落實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制度。通過教育和信用檔案建設,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不斷改進服務態度,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辦法》和《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暫行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業主對物業辦理交付滿1年后仍未入住的空關房,第2年開始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空關房起止時間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核實后,從第2年開始空關房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按80%比例交納。
(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業產權過戶時,雙方當事人對物業服務費的結算情況需在轉讓合同中做明確約定,并在辦理產權過戶提交資料時,出具過戶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結算清單》。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辦理產權過戶提交資料時,應提交由社區居委會出具的相應證明,證明應載明業主姓名、住宅地址、幢號、房號和未實施物業管理等內容?!段飿I服務費用結算清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七)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前3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15日以上。同時,將退出時間、理由報送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備案。在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將物業管理用房、代管的公共經費以及業主清冊、收費賬冊、竣工圖紙等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移交給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各相關職能部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階段的銜接工作。物業管理退出辦法和程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八)為提高小區車庫、車位的利用率,緩解小區停車難的問題,產權屬建設單位的車庫、車位,在沒有出售前應按《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出租給小區業主停放車輛,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車庫、車位出租期限原則上一次不超過1年,不得以長期出租、高額收取租金為由,影響正常出租,導致車庫、車位的空置。小區車庫、車位停車服務費收費由同級價格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六、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
物業管理用房在物業交付時由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移交給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具體位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查后征求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規劃設計方案中確定,不得任意調整。
(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1.住宅按照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的3‰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4‰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經營用房;
2.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均為非住宅的,按照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的3‰比例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
3.門衛房、設施設備房不能作物業管理用房抵扣;
4.物業管理區域內開發建設單位配置會所的,其會所性質的用房不能作物業管理用房抵扣。物業管理用房確需與會所毗連在一起的,應在擴初設計文本上注明;
5.上述物業管理辦公用房至少應配置在50平方米以上,并應配置在地上專用的辦公性質用房內;
6.物業管理經營用房至少應配置在30平方米以上。作為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的房屋在使用用途上須是商業用房,并配置在沿街或沿路適于經營的一層店面。設有內樓梯的商業用房,配置在一層的面積應大于上層面積的總和。開發建設單位在新建地塊沒有商業用房規劃的或商業用房建設總面積無法滿足經營用房配置的,在與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商議后,由開發建設單位在鄰近地段購置商業用房作為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并在產權中注明。
(二)因房產測量后,地上建筑面積超過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建筑面積的,超過部分按照上述第1、2類規定的比例補配物業用房;確實無法配置的,應當按照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同類型物業平均銷售價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應價款,列入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三)經規劃部門批準實行物業分期開發,不能足額提供當期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前向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繳交同類地段、同等面積的商業用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的租金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的其他需要。
(四)物業管理用房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權屬登記,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
七、物業管理相關經費的交納
(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繳交。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實測的地上建筑面積的0.3元/平方米的比例(最低不少于1萬元),在物業交付前向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交納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主要用于籌備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期間的辦公用品、會場費用等開支。轄區街道應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I備經費余額可作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費用或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的其他需要。
(二)前期物業服務費的繳交。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支付前期物業服務費,用于物業交付前的物業管理。為維護物業管理的正常運行,前期物業服務費不得低于以下標準:低、多層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積7元/平方米,中高層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積9元/平方米,高層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積11元/平方米繳交。繳交時間:其中70%應在物業管理招投標開始前交納,其余30%在物業交付聯合檢查之前交清。
為扶持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各縣(市)區可在前期物業服務費中提取5%作為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資金,主要用于物業管理行業的培訓教育、學習交流、考評獎勵以及各類創建工作等支出。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資金由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管理,??钍褂?,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秾幉ㄊ星捌谖飿I服務費管理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物業保修金的繳交。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竣工交付前,應當一次性向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交納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2%的保修金(為便于計算,低、多層住宅按照建設工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18元/平方米,中高層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22元/平方米,高層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26元/平方米計收)。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物業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物業保修金的管理使用按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住宅小區應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與委托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的方式,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八、物業管理相關政策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扶持力度,對一些收費標準比較低的老小區可采取適當補貼的辦法,解決老小區物業管理的長效管理問題。對收費標準比較低的農村拆遷安置房小區、城鎮經濟適用房小區,建設單位在按規定標準配置物業用房的基礎上,應再按不低于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4‰的比例增配經營用房(納入國家直管公房管理,免租給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租金收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經費。
(二)對物業區域規模較小,服務收費標準低、收費率低或物業服務費未達到合理成本的住宅小區,住宅小區停車費、物業經營用房等收益,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可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用的不足,以確保小區物業管理的長效發展。
(三)為扶持物業管理的發展,各縣(市)區財稅部門對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收入稅收應給予適當減免優惠。
(四)凡應由政府及職能部門承擔的城市維護費用和城市管理、規劃管理、治安管理責任的,不得轉由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五)對民政部門簽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和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等最低收入困難家庭業主,物業服務費實行先交后補的辦法,先由業主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之后每年12月底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物業服務費補貼,補貼的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級政府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為重點,加強對物業管理行業的領導,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行為,要根據各地的實際,出臺相應的政策措施,保障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寧波中的作用,進一步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環境和居住質量。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市建委負責解釋。市建委可根據本意見明確實施中的有關具體問題。
篇2: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社區物業管理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2015)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社區物業管理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20**)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社區物業管理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4月21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社區物業管理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
市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工作的意見》(津政發〔20**〕30號)和我市社區物業管理工作相關規定,
進一步加強我市社區物業管理機制建設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社區治理工作的總體部署,進一步健全社區物業管理機制,扎實做好社區物業管理工作,
切實維護社區居民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社區物業管理在陽光下運行,全面提升我市社區治理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務
(一)落實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三個提前"工作要求。
1. 在業主入住前,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前開展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居民住宅小區的非經營性公建聯審聯驗機制,確保社區辦公服務設施在業主入住前到位。明確代管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指導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籌備組,并提前進駐小區依法開展工作,為做好后續服務和管理奠定基礎。
2. 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前開展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并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符合選舉條件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積極參加業主委員會競選(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鼓勵業主委員會成員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實現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與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交叉任職。
3. 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社區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提前開展工作。社區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要指導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做好選聘(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監督物業服務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內容的執行情況,及時建議業主委員會對管理能力差或服務不到位的物業服務企業督促整改或必要時解除合同。
?。ǘ┙⒔∪?三個公開"工作制度。
1. 社區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公開。社區居民委員會每月要主持召開社區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協調物業服務合同或協議履行情況、業主委員會履職和換屆、物業服務費收繳使用、房屋維修專項資金和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等社區物業管理中出現的重要事項和問題;對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要形成會議紀要和通報,及時予以公開。
2. 社區物業服務和賬務公開。社區居民委員會要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建立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制度有關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公開事項,落實各項公開公示制度。享受市和區縣兩級財政補貼的舊樓區,其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社區居民員會或管理服務單位,對政府補貼、管理服務費、非機動車及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等收支使用情況進行公示。
3. 業主委員會工作公開。社區居民委員會應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督促業主委員會及時向廣大業主公開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議定事項等內容。
?。ㄈ嵭?三個上賬"管理措施。
1. 舊樓區長效管理補貼上賬。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充分運用市和區縣兩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引導和獎勵作用,督促區縣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嚴格實施舊樓區管理和考核,并將居民滿意度作為舊樓區長效管理補貼資金發放的重要依據。市和區縣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有效監管,確保補貼資金??顚S?。
2. 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行為"上賬"。市和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誠信信息系統,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情況的動態監管,定期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檢查考評,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評議制度。市和區縣民政部門要定期組織社區居民開展滿意度調查,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考核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依據。
3. 開發建設單位的質量保證金上賬。市和區縣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缺陷保修監管機制,落實缺陷責任期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并規范開發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保管和使用;會同民政部門圍繞開發建設單位房屋質量、維修時限和修繕效果,定期開展居民滿意度調查,并將調查結果作為對開發建設單位資質評定的重要參數。
?。ㄋ模┙∪?五個到位"保障機制。
1. 社區物業管理隊伍到位。各區縣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社區物業管理部門和專職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加強隊伍管理和人員培訓,建立完善淘汰和補錄機制,保障社區物業管理隊伍專人專崗。
2. 社區辦公服務設施到位。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按照"新賬不再欠、老賬逐年還"的思路,制定社區辦公服務設施達標建設規劃方案,加快推進轄區內社區辦公服務設施建設全面達標。市和區縣財政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發揮區縣人民政府主體作用,采取補建、插建、購買、租賃等方式,提升改造社區辦公服務設施,滿足社區服務管理的基本需求。
3. 社區物業管理政策到位。各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社區物業管理工作相關法規和政策,逐個小區制定工作方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市有關部門要研究完善社區專項治理方案,推動我市社區物業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4. 社區物業管理制度到位。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完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社區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分級負責、協調解決本轄區內社區物業管理工作出現的問題。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區縣、街道(鄉鎮)和社區三級社區物業管理糾紛調解機制,確保一般問題不出社區、復雜問題不出街道(鄉鎮)、重大問題不出區縣。
5. 基層管理執法隊伍到位。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堅持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工作原則,認真總結和推廣街道(鄉鎮)行政執法授權試點經驗,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縮短執法半徑、提高管理效率,將各項執法職能落實到社區,確保不留盲點。
三、工作要求
?。ㄒ唬┘訌娊M織領導。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區物業管理工作領導機制,落實責任,制定措施,統籌協調推進,實施監督考核。市和區縣房管、民政、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市容園林、綜合執法、市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制定工作方案,共同推進社區物業管理工作。
?。ǘ﹪栏癖O督考核。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社區物業管理工作納入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年度績效考評項目,認真組織對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社區物業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ㄈ娀弑U?。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發展,落實財稅、用工等扶持政策,加強物業管理人員培訓,積極引導物業服務企業延伸服務鏈條,創新盈利模式,實現特色發展,培育壯大一批品牌物業服務企業,為我市物業服務企業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
?。ㄋ模﹦訂T社會參與。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社區物業管理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做好社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引導廣大居民群眾樹立物業管理的商品消費觀念,主動支持、參與社區物業管理,自覺維護社區環境,形成"社區是我家、建設靠大家"的良好氛圍。
篇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2004試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
為正確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并參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當前我市法院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的相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適用范圍
1、本意見所稱物業管理糾紛是指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因物業管理行為發生的民事糾紛。
現有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房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的,該公房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同于前款中的業主。
2、不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單位(如村委會、自行管理公房的單位等)因提供物業服務與業主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意見。如果爭議的雙方系平等主體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糾紛處理。
3、業主與業主之間、業主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民事糾紛,不適用本意見。
4、業主與業主團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之間因內部管理行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
5、商業物業管理區域或特種物業管理區域內因物業管理行為發生的民事糾紛可參照適用本意見,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歡迎使用
二、關于管轄
6、當事人一方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害,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由法院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三、關于訴訟主體
7、業主委員會于下列情形下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以其主要負責人(主任或副主任)作為代表人:(1)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公共權益的;(2)業主大會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拒絕退出的;(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拒絕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4)其它損害全體業主公共權益的情形。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應當符合法定程序。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全體業主行使提起訴訟的權利。
8、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業主要求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的,不予準許。
業主委員會起訴且法院已經受理后,業主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起訴的,不予受理。
9、物業管理企業侵害的權益僅涉及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的,應當由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10、物業管理企業因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而起訴業主委員會或要求將業主委員會列為共同被告的,不予準許。
11、物業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1)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直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2)物業使用人接受物業服務,已經與物業管理企業形成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的;(3)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4)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的。
在上述(3)、(4)情形下,業主可以列為共同被告。
12、因前期物業服務發生糾紛的,業主應以物業管理企業為被告。沒有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以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的單位為被告。
四、關于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13、物業管理企業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具備國家規定的物業管理資質的,可以確認其所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14、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違規將物業服務全部轉托給其他物業管理企業的,如果該轉托行為已經公告且業主接受了物業服務的,應依公平原則確定業主向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支付適當的物業服務費用。
15、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當事人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解除合同并繼續履行合同的,視為合同自動延續。
16、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要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不予支持。
五、關于管理權糾紛
17、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物業服務合同行使管理權。業主違反規定妨害物業管理秩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18、物業管理企業違約或違規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營利,損害業主公共權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返還收益。19、業主在物業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設施,妨害物業管理秩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業主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并賠償相應損失。20、業主在小區內飼養動物,構成妨害物業管理秩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民事責任。21、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業主公約的規定裝修、裝飾房屋,損害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或構成妨害物業管理秩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六、關于管理費糾紛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可以要求減收物業服務費用或要求返還多交的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項目和質量與合同約定標準差距明顯的;(2)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
23、業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為由要求減免物業服務費用的,一般不
予支持。 24、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雖未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法院可參照政府規定收費標準或同類物業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確定應交納的物業服務費用。
25、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約定請求一并支付滯納金的,應予支持。滯納金數額過高的,可以依據欠費方的請求予以適當調整,調整后的滯納金一般不應超過欠費金額。
26、審理追索物業服務費案件,應依照現行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適用訴訟時效時不宜過苛,除物業管理企業明顯怠于行使權利的,可認定其在持續主張權利。
27、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七、關于代收代繳糾紛
28、業主拖欠公共性服務或特約服務等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追索。
物業管理企業采取停止供應電、水、氣、熱等方式催交物業服務費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29、物業管理企業與電、水、氣、熱等供應部門因代收代繳發生爭議,致使供應部門停止電、水、氣、熱等供應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有權選擇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并賠償損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后,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的,有權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30、物業管理區域實行整體供熱的,部分業主要求停止供熱并以此為由拒絕交納供熱費,不予支持。
八、關于管理責任糾紛
31、物業管理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約定標準,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違約責任。32、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有財物保管服務,在發生財物丟失或毀損時,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依保管義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財物保管服務,但物業管理企業在其職責范圍內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或未配置應有的安全防范設備,對財物丟失或毀損有過錯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33、物業管理企業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有車輛泊位,并對停放的車輛收取泊位維護費用,在發生車輛丟失或毀損時,按照雙方簽訂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確定賠償責任。沒有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物業管理企業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收費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34、物業管理企業或其聘請的施工人員在維修施工時,違反施工規章制度,不設置明示標志或不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5、物業管理企業的受雇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給業主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6、因物業管理企業疏于管理,致使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娛樂、運動器材等公共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業主在使用或靠近這些設施時受到傷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7、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電梯事故,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8、物業管理企業怠于行使管理職責,致使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火災、水災、物業坍塌等事故,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9、第三人侵權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損害,受害人起訴要求物業管理企業賠償損失的,可根據物業管理企業是否履行保安職責或履行保安職責是否存在過錯確定物業管理企業應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0、本意見自20**年1月1日起試行,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解釋。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