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無蓋致業主受傷骨折物業賠萬元案例
家住一樓的張女士出門時不小心踩入一個無蓋窨井受傷,遂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近日,楊浦區法院對這一身體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物業公司承擔二成責任,賠償張女士各類損失共計1萬余元。張女士家住本市楊浦區長陽路某小區。20**年5月27日下午,張女士在公共走道內聲控燈未開啟的情況下,經過樓內通道時,因踩入一樓公共走道靠近她家門口的下水道陰溝內,導致左脛腓骨下端骨折。
事后,張女士訴至法院,認為是物業公司疏通下水道后,未將窨井蓋上,也未設置警示標志導致她受傷,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張女士雖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在疏浚陰溝后未將窨井蓋放置回原位;但她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事發時窨井蓋確實未在原位,并導致其受傷。
而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應對位于該房屋一樓公共走道上窨井負有管理責任,應定期巡視窨井,保證窨井安全使用。由于物業公司未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導致張女士的傷害發生,故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篇2:裝修違規造成業主受傷糾紛
裝修違規造成業主受傷糾紛
案情介紹:
狹窄的能道,陡峭的扶梯,悶熱的空氣,加上出租人的修房使惠民路某號舊式里弄房屋更顯得混亂、破舊。居住二樓前廂房的葉第太一手搖著蒲扇,一手提著飯鍋下樓燒午飯,嘴里嘮叨著:"大熱天修什么房子,越熱越是扎鬧猛。"正說著走著,突然在二樓通道處她右腳踏透樓板,懸掛在半空中,動彈不得,頓時引起全幢居民議論紛紛。 有人說:房管所修房拆除未設防護措施,造成葉老太傷害,應承擔全部責任房管所修房拆除樓板之前已提醒居民要小心通行,老太跌傷是自己大意,責任自負。究竟誰應承擔責任呢?
某區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查明:惠民路某號舊里弄房屋系房管部門直管公房,二樓能道處板因年久失修,損壞嚴重,房管所接居民報修后正派修理。因二樓樓道狹小,房管所拆除舊樓板后,即派一名女工看護,并再三告誡居民留意。事發時,維修人員都外出吃飯,看護女工因難忍炎熱,在樓板處擱置一塊板后即下樓。恰巧此時葉老太下樓行經此處,未注意腳下"機關",一腳踏空造成傷害。經向診治醫院查核,葉老太實際支付醫療費、護工費共計850元。仲裁委員會在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裁決由房管所承擔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一次性賠償葉老太太醫療,護工、營養等費用820元。
審理與評析:
這個案例涉及的是出租人修繕房屋時疏于防范的法律責任問題。
根據 《上海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2條規定,房管所在房屋修理中的"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標志"。
本案中房管所雖事先提醒居民注意,并派人看護現場,但看護女工離開時未設置安全標志,防范措施不嚴,以致造成葉老太傷害,應負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葉老太明知二樓樓板正在修理卻未加注意,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仲裁委員會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第145條規定,確認房管所未盡防范職責,"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應當賠償醫療"及護理費用,同時充分考慮雙方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做出了以上裁決,是恰當的。
篇3:老太業主小區道路上摔倒受傷案例
業主小區道路上摔倒,物業應該承擔責任嗎?
某小區居住的王老太雪后出門,在小區的步行街不慎跌倒,安全人員發現后立即將王老太送進醫院。經診斷為:右腿股骨頭粉碎性骨折,立即實施手術置換股骨頭。手術后王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區內跌倒的,因為自己每月都交物業管理費,其中包括了小區道路的公攤,那么,她在小區道路上跌傷的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失費用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幾經交涉,物業管理公司未做承擔,王老太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推上法庭。
案例分析:
案例涉及小區內發生個人原因引起的意外傷害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是物業管理公司收費的依據,其中住宅小區公共性服務中包括了小區道路的綠化管理費,王老太所交物業管理費中的公攤是屬于正常的收費范圍。
(2)《民法通則》、《民法細則》中明文規定:凡因個人原因引起的意外傷害其責任自負。
(3)王老太雖在小區道路上跌倒,沒有他人傷害,且小區步行街積雪已打掃過,物業管理公司本職工作沒有延誤,小區的警示牌也已懸掛,王老太這種意外傷害的確是與自己不當心或一時路滑不適應造成,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直接的關系。
(4)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多方面關心王老太,但沒有權利和義務為其支付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失費。
篇4:業主看房受傷物業公司成了被告
〖案例描述〗
吳女士在某小區買了一套商品房,因室內沒樓梯,房產商在房內天花板留了一個安裝樓梯的洞口,用薄板釘死。幾天后,吳某在侄女陪同下看新房子,按此路線走入閣樓時,薄板脫落,人重重地摔倒在地。物業人員陪同送吳某到醫院,經診斷為腰椎第二節壓縮性骨折。
〖處理過程〗
事情發生后,吳某將房產商和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費等5.5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費5000元。
房產商認為他們已將房屋交付房主,風險責任已轉移,房主驗收時也未提出房屋質量問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則認為,他們沒陪同房主上閣樓驗房,閣樓預留的消防門系用板材封閉,洞口不是物業人員砸開的;同時閣樓不收管理費、不屬其管理范圍,對吳某如何受傷也不清楚,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在室內閣樓洞口墜樓摔傷予以采信,閣樓外墻系物業人員砸開因證據不足不予采信。同時,物業沒有收閣樓的管理費,對閣樓內存在隱患不知情,也沒有違法行為,所以物業不該承擔民事責任。對房產商來說,盡管對房屋采取了防護措施,但仍存在安全隱患。于是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房產商賠償吳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1.035萬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駁回吳女士對物業的訴訟請求。
〖案例點評〗
無論房產權是否轉移,物業公司在接管驗收時應對存在安全隱患予以處理或告知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