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醫院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各支部、科室:
為規范和完善我院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調動職工工作的積極性,根據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事部令第9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現對我院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作如下規定:
一、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在職職工。
二、年休假期:
?。ㄒ唬┞毠すぷ髂晗抟褲M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ǘ┞毠すぷ髂晗抟褲M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ㄈ┞毠すぷ髂晗抟褲M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計算方法為在滿1年、10年、20年的下月起至當年12月止,按每滿2個月享受(或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1天年休假的方法折算出當年的年休假天數,自下一年度起再按以上規定享受5天、10天或15天的年休假。當年國家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而年內又出現下列情形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ㄒ唬┞毠ふ埵录倮塾?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ǘ├塾嫻ぷ鳚M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ㄈ├塾嫻ぷ鳚M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ㄋ模├塾嫻ぷ鳚M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ㄎ澹┯赏鈫挝恍抡{入的職工;
?。┥夏甓瓤己瞬缓细竦穆毠?。
四、各科室負責人須根據工作情況,并參考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原則上不給予工資報酬沖銷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或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況下確因工作需要經科室負責人和分管院領導批準后,方可跨1個年度安排。凡不服從安排者視為自行放棄年休假處理。
五、各科負責人每年年初對科內人員當年度應休的年休假天數進行統計,并作出年休假計劃報人事科??浦魅?、護士長休年休假須經分管院長批準,并到醫務科、護理部備案;職能科長、黨支部書記、團委書記、工會副主席休年休假須經分管院領導批準;院級領導休年休假到院辦、黨辦備案。
六、外出進修人員不再另外給假,但可由科室安排于進修前或進修后休年休假,進修期間不允許休年休假,
七、上半年到齡退休人員享受當年年休假規定天數的一半,下半年到齡退休人員可正常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八、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享有年休假待遇的職工在科室負責人同意后可用年休假沖銷相應的病、事假天數。
九、各科室應加強年休假的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各科室考勤人員必須在每月上報人事科的考勤表中注明當月科室人員休年休假的情況。
十、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職工年休假的規定同時作廢。
篇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ㄒ唬┞毠ひ婪ㄏ硎芎罴?,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ǘ┞毠ふ埵录倮塾?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ㄈ├塾嫻ぷ鳚M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ㄋ模├塾嫻ぷ鳚M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ㄎ澹├塾嫻ぷ鳚M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