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湖南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是記載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對業主大會宗旨、運作機制、活動方式、成員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的自治、自律性文件,適用于本物業管理區域,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意志的集中體現,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運作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第三條 業主大會名稱: (項目名稱)業主大會;項目地址: 市 區(縣) 街(鄉、鎮) 路 號;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坐落: ;
物業類型: (住宅、辦公樓、商業、廠房倉庫、其他類型);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占地面積: 平方米;
房屋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總套(戶)數: 套(戶)。其中住宅面積 平方米,計 套,非住宅面積 平方米,計 套,社區用房 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位于: 棟(棟號) 房(房號),共 平方米。
第二章 業主大會的設立
第四條 業主大會(以下簡稱本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本業主大會擁有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共事務的最高議事權和最高決策權。
本業主大會的各屆業主委員會是本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本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本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本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接受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監督,對本業主大會負責。
本業主大會及各屆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本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本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五條 本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應自覺接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居(村)民委員會和 區(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履行職責,規范運作,并與 居(村)民委員會相互協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城管、綜治、消防等部門,共同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環境治理、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在中共 社區(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本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小區黨組織的,還應當接受小區黨組織的領導。
第七條 本業主大會通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執行本業主大會的決定,履行本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接受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監督,對本業主大會負責。業主委員會的名稱為: (小區名稱)第 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 人組成,其中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 名。
各屆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通過各屆業主委員會首次會議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 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每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換屆選舉。屆滿時業主委員會不組織換屆選舉的,任何業主可以提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組織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不得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下列第 項事項作出決定:
(一)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二)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三)除管理規約規定情形之外的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項;
(四) ;
(五)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第八條 本業主大會采用下列第 種方式設立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一)不設立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二)設立 名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與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時選舉,參選條件與業主委員會委員參選條件相同。業主委員會出現缺員時,候補委員按照參選時的得票票數遞補,得票多的優先遞補;得票數相同的,按照自愿原則及候補委員姓名的筆畫先后順序遞補。
完成遞補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及候補委員必須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社區辦公用房位于物業管理區域內且登記在居(村)民委員會名下的,社區視同為法人業主,可指定一名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行使業主的被選舉權。
第三章 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條 本業主大會對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方式決定:
(一)修改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規約、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及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換屆選舉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是否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的,制定業主監督委員會選舉辦法,選舉業主監督委員會委員,明確業主監督委員會的辦公場地、辦公經費來源;
(四)是否設立業主代表會議;設立業主代表會議的,明確業主代表的產生、業主代表會議的權限及議事規則;
(五)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審查業主委員會收支預算決算報告;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的,還應當聽取和審議業主監督委員會監督工作報告;
(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津貼的來源、支付標準;
(七)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物業管理方式,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九)物業服務內容、標準,物業服務收費及調整方案;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方式,續交、補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方式,審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計劃使用事項;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十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方式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三) ;
(十四)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業主大會決定采用下列第 種物業管理模式:
(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
(二)委托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
(三)自行管理。
第十二條 本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下列第 項事項:
(一)制定物業服務收費調整方案;
(二)提出利用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電梯廣告;會所經營;停車收費;屬于全體業主共用的門面及其他房產出租;戶外廣告; ;
(三)制定公共收益的分配與使用方案;
(四) 。
本業主大會及其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代表會議、業主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業主以及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第十四條 本業主大會采用下列第 種方式召開定期會議:
(一)每半年召開一次。
(二)每年召開一次。
(三)每 年召開一次。
本業主大會采用下列第 種形式召開定期會議:
(一)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二)集體討論的形式
(三)互聯網(電子投票)的形式
本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對本規則第十條第(五)(六)(十二)項及第 項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 以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選定議題。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需要,以及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反映的物業管理相關問題選定。小區建立了黨組織的,議題的確定應當聽取小區黨組織的意見。下列第 項事項,應當作為每次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的議題:
(1)聽取業主委員會關于物業管理實施情況的報告;
(2)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的報告;
(3)審查業主委員會收支預算決算報告;
(4)決定公共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5)聽取和審議業主監督委員會監督工作報告;
(6)審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計劃使用事項;
(7) ;
(8)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制票。根據議題的具體內容制定選票、表決票。
(三)公示。在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十五日前,業主委員會將以下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1)業主大會會議議程;
(2)記載表決內容的文本;
(3)表決票、選票的樣本;
(4)候選人簡歷及參選承諾;
(5)候選人是否存在業主委員會委員禁止情形等信息;
(6) 。
公示期間業主有異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復核,并告知異議人。
(四)通知。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業主。通知的內容包括會議的形式、時間、地點、投票人的權利和義務、表決規則等。除采用在電子投票系統中向業主發送電子信息的方式通知業主外,還可以采用下列第 種方式通知業主:
(1)向業主手機發送短信;
(2)當面遞交紙質通知;
(3)將紙質通知放入業主信箱或者業主建筑物專有部分;
(4)將紙質通知郵寄業主。
業主委員會對通知的送達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并將記錄情況和業主大會定期會議通知進行公告。
(五)會議投票。按照本規則中的業主大會投票表決規則及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投票。
(六)結果公告。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投票結束后 日內統計投票結果并持續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以集體討論的形式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議題的選定。從本規則第十條所列各項中確定。
(二)確定會議時間、地點。業主委員會綜合業主人數、會議費用等各種因素確定會議的時間、地點。
(三)通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箱等方式或者上門當面口頭通知參會業主。
(四)開會。參會業主進入會場應當簽到。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主持。會議過程由業主委員會進行記錄。
(五)結果公告。業主委員會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并將其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聯名提議;
(二)本物業管理區域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 。
因本物業管理區域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而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由業主委員會公示會議通知,并采用異議表決的方式進行投票;投票結果應當進行公告。因其他情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本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組織召開。
第四章 業主代表會議
第十八條 本業主大會決定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設立或撤銷業主代表會議:
(一)不設立;
(二)設立;
(三)撤銷業主代表會議。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決定設立業主代表會議的,業主代表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其任期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執行。
(一)不超過當期業主委員會任期;
(二)任期為 年。
業主代表共設 名。按照 等原則,名額分配如下:
幢(單元、樓層) 人;
幢(單元、樓層) 人;
幢(單元、樓層) 人;
。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決定設立業主代表會議的,業主代表會議的業主代表任職條件與本規則中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任職條件相同。在職或者退休的中共產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熱心公益事業的業主優先。
業主代表由其代表的本幢(單元、樓層)全體業主推選產生。推選代表應當由該幢(單元、樓層) %以上業主簽名。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決定設立業主代表會議的,業主代表會議的業主代表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其所代表業主對物業管理相關事項的意見,并向業主委員會、業主監督委員會反映;
(二)就業主代表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參加業主代表會議,并如實向業主代表會議提交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
(三) 。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決定設立業主代表會議的,業主代表會議參照本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召開。業主代表應當在會議召開3日前,就會議議題征求其所代表業主的意見,在業主代表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五章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第二十三條 業主的身份及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認定:
(一)按照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認定的結果和后來變動的情況進行認定;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逐戶進行認定;
(三)根據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供的數據進行確認;
(四) 。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雜物間、攤位等特定空間,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專有部分面積:
(一)不計算;
(二)已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按照產權證書登記的建筑面積計入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計入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但僅以車位、雜物間、攤位等特定空間認定為業主的,表決僅限于與車位、雜物間、攤位等特定空間有關的事項;
(三)已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按照產權證書登記的建筑面積計入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不計入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但僅以車位、雜物間、攤位等特定空間認定為業主的,表決僅限于與車位、雜物間、攤位等特定空間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三)一個專有部分為一個計算單位,一個計算單位對應一張表決票,表決票上標明該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按照下列方法認定業主人數和總人數: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相應計為一人;
(二)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由共有人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
(三)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計算;
(四)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五)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二十六條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應當自行投票;因故不能到場的,可由業主本人填寫選票或者表決票后,委托其他業主代為投遞。代為投遞的票面必須清晰、按要求準確勾選,不得修改。每個被委托人只能代最多 名業主投遞。
業主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投票。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簽名,以及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業主不自行投票也不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不得以未參加投票為由不服從業主大會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行使投票權。
業主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權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票權;業主為非法人組織的,由非法人組織授權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票權。
社區辦公用房位于物業管理區域內且登記在居委會名下的,由居委會指定一名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行使投票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意見分為同意、反對、棄權三類。
業主投票表決意見必須由業主本人簽名。
選票或者表決票一經投遞,不得再進行任何更改。
第二十九條 本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選票內容包括候選人的姓名、職業、政治面貌及其下列第 項的信息:
(一)性別;
(二)年齡;
(三) 。
本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票內容包括表決事項及下列第 項的信息:
(一)提起表決的理由;
(二)對事項的說明;
(三) 。
選票和表決票還應當包括業主簽署意見和簽名的地方。
第三十條 本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除可以采用電子投票系統(互聯網)的方式進行投票外,還可以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進行投票:
(一)短信方式;
(二)紙質投票;
第三十一條 采用電子投票方式投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確認參會業主的賬號、手機號碼等信息。電子投票系統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通知規定的會議開始時間開啟投票,在業主大會會議通知規定的會議結束時間關閉投票。
電子投票結束后,唱票、計票自動完成。業主委員會應當對電子投票結果進行公告。
業主可以查詢自己的投票信息。
第三十二條 采用短信方式進行投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確認參會業主的手機號碼。
參會業主按照業主大會會議通知的要求進行投票。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投票結束后 日內,統計出投票結果并進行公告。
業主可以查詢自己的投票信息。
第三十三條 采用紙質投票方式投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確認參會業主的身份。
業主委員會應當組建 個收發票組、 個計票組、 個監票組。其中收發票組 人、計票組 人、監票組 人。各組成員由業主委員會招募的熱心業主組成。與會議議題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應當回避。
(一)發放紙票。由收發票組負責此項工作。當面遞交的,收發票組將紙票送達每戶業主,由業主在紙票發放簽收登記表上簽字。收票者非業主時,收發票組應當場聯系、告知業主,并請收票者將紙票及時轉交業主;放入業主信箱內或者業主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收發票組應當記錄詳細情況;郵寄的,收發票組應當保留存根。
發放紙票的時間為 個工作日。發放紙票時間結束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紙票發放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紙票送達的基本情況;無法送達的業主名單;提請未收到紙票業主注意的事項(包括請業主見公告后速與業主委員會聯系,在投票截止時間前領取紙票,行使投票權);業主委員會的聯系方式等。
(二)投票。投票時間以業主大會會議通知的時間為準。發放紙票與投票可以同時進行。本業主大會的投票采用下列第 種方式進行:
(1)流動投票。即投票期間,由收發票組上門收集業主的投票。在確認投票者的業主身份后,由業主將填好并簽名的紙票投入到收發票組攜帶的流動票箱內。
(2)集中投票。即投票期間,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出入口或指定地點設立投票箱,由業主或受托人持有效證明,將填好并簽名的紙票投入投票箱。收發票組應當在投票點做好身份核驗、簽收或登記紙票等工作。業主委員會應當邀請 居(村)民委員會派員到場監督。
(3)流動投票+集中投票。
投票時間超過一天的,每天投票結束時,收發票組應將投票箱封箱,放置到 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監督委員會指定的安全地點,任何人不得毀損投票箱:
(三)計票
投票結束后,在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 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或者業主監督委員會監督下,由計票組、監票組進行公開唱票、驗票,統計投票結果。
提倡采用計算機進行計票,以提高準確率和工作效率。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投票結束后 日內統計出投票結果并進行公告。
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業主投入票箱的紙票進行歸檔、保存以備核查。業主可以查詢自己的投票信息。
第三十四條 本業主大會對本規則第十條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對本規則第十條其他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法律法規對前款規定的比例作出調整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下列第 項事項時,可以采用異議表決,即按照本規則相關條款規定的表決條件和表決方式,持不同意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一)本規則第十條第 項規定的事項;
(二)因本物業管理區域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而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三) 。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結束后,對未參與投票業主的投票權,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一)計入多數票;
(二)按投票業主計票結果的比例進行分配,但采用異議表決的除外;
(三)不計;
(四) 。
第六章 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身體健康,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責任心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模范履行業主義務,遵守管理規約,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業主委員會候選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第三十八條 業主有以下(一)至(十一)項情形,以及第 項情形的,不得成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黨紀黨規正在被立案偵查的;
(二)參與邪教組織,或者非法組織、非法參與集體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被有關部門確認存在涉黑涉惡行為的,利用黑惡勢力或者“軟暴力”干預小區業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四)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尚未被撤銷的;
(五)被有關部門認定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物業不當使用行為,或者其他侵害業主公共利益的行為,尚未整改到位的;
(六)經書面催交,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物業費的;
(七)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在本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工作,應當回避的;
(八)采用不正當手段阻撓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
(九)正在其他物業管理區域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督委員會委員或者物業小區黨支部成員的;
(十) ;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十二)未按照規定繳納汽車停放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相關費用且未改正的;
(十三)違反房屋出租相關規定且未改正的;
(十四)牟取妨礙公正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的其他利益且未改正的;
(十五)嚴重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
(十六) 。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換屆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公告候選人數量、本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候選人資格條件,接受業主通過以下第 種方式參選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報名人數不限。
(一)自薦;
(二)十名以上業主聯名推薦;
(三) 居村民委員會推薦;
(四)本小區黨組織推薦;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自薦;
(六)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推薦;
(七)業主委員會推薦;
(八)業主監督委員會推薦。
第四十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數共 人,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幢(單元、樓層) 人;
幢(單元、樓層) 人;
幢(單元、樓層) 人;
。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核對報名業主的個人簡歷及參選承諾等相關信息,并根據以下原則確定最終參選名單:
(一)本規則第四十條確定的分配原則;
(二)在職或者退休的中共產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員優先;
(三) 。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最終的參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日。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規則關于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及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換屆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參加業主委員會換屆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應適當考慮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模、委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等因素,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存在異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 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四十三條 根據業主委員會換屆業主大會會議的投票結果,業主委員會候選人中所得票數“雙過半”的人數等于業主委員會組成人數的,所得票數“雙過半”的候選人當選;超過業主委員會組成人數的,按所得票數(同意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與人數占業主總人數的比例之和)從大到小確定當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下列情形的,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不再具備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身份的;
(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或者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 居(村)民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四)任職期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記入嚴重失信行為人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本規則第三十八條第 項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有下列第 項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決定中止其委員資格:
(一)損壞共用設施設備,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觀和承重結構,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二)違反房屋出租相關規定;
(三)不履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經勸阻后拒不改正;
(四)拒不繳納物業服務費;
(五)拒不繳納汽車停放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六)本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七)一年內 次無故缺席或者一年內 次請假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八)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舉報人;
(九)拒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十)拒不執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關于本物業區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關裁判;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出現本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通過下列第 種方式罷免或者恢復其委員資格。
(一)由業主委員會罷免或者恢復
(二)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罷免或者恢復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時,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八條的規定由候補委員補足。
候補委員全部遞補后,業主委員會仍空缺但空缺人數未達到業主委員會總人數百分之五十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候補委員全部遞補后,業主委員會空缺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停止工作,由留任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其他業主提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或者因空缺委員人數超過百分之五十停止工作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完成之前,由 居(村)民委員會在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四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的換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罷免、遞補、補選應形成相應記錄,存檔備查。
第七章 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換屆、部分委員更換后三十日內,持新的業主委員會名單報 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書面告知 居(村)民委員會。
第五十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以下第 項: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各項決定和決議,處理業主大會的日常管理事務;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報告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和業主委員會收支預算決算情況;
(四)擬定以下第 項方案,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組織實施,并監督業主執行:
(1)物業服務合同;
(2)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3)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本規則及管理規約的修訂案;
(5)專項維修資金籌集或補建、續籌及使用方案;
(6) ;
(五)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續聘或者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六)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八)督促業主繳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九)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并向業主公示以下第 項資料:
(1)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本規則及《管理規約》文本;
(2)物業服務合同;
(3)專項維修資金籌集與使用情況;
(4)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收益分配情況;
(5)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6) ;
(十)調解業主之間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產生的糾紛;
(十一)配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派出所、 居(村)民委員會等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區建設、社會治安和公益宣傳等工作;
(十二)接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
(十三)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從以下第 項款項中列支: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
(二)業主共同分攤;
(三)企業、組織、業主或其他社會人士捐贈、贊助;
(四) ;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必須按照節約優先、提倡奉獻、賬目清晰、 等原則使用,并僅用于以下事項:
(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會議產生的費用;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及專職執行秘書薪酬;
(三)相關辦公費用包括:電話費、書報費、水電費、差旅費、 等;
(四)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必要時會向中介、審計等機構購買服務的費用;
(五)法院判決或仲裁裁定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承擔的訴訟費用;
(六) 。
前款第(二)項中,業主委員會主任津貼不超過 元/月;副主任津貼不超過 元/月;其他委員津貼不超過 元/月;業主委員會聘請的專職執行秘書薪酬不超過 元/月。
第五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一)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
(二)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三)以下第 項需要通過業主委員會會議研究的事項:
(1)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或補建、續籌及使用;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
(3)公共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4) ;
(四) 。
第五十四條 對需要由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業主委員會議題,在召開業主委員會議前,應當聽取業主的意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黨組織的,還應當聽取小區黨組織的意見。這些議題包括:
(一)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是否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制定或者修改業主監督委員會職責;
(三)是否設立業主代表會議、制定或者修改業主代表會議議事規則;
(四)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五) 。
第五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會議召開七日前公示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二)告知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小區黨組織,并聽取其意見;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四)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
(五)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六)制作書面會議紀要。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由參會委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確認,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簽字、蓋章的會議紀要必須存檔;
(七)業主委員會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公告;
(八) 。
第五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備案后,由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其進行專門培訓。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積極主動學習物業管理相關知識,增強工作能力。物業管理區域成立黨組織的,在小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五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建立定期接待日,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定期接待日為以下第 項:
(一)每周第 個工作日;
(二)每半月第 個工作日;
(三)每月第 個工作日。
第五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為 棟(幢) 房,主要用于業主委員會辦公、業主委員會會議及資料存放。
業主委員會聘用專職執行秘書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
(一)不聘用專職執行秘書
(二)聘用 名專職執行秘書。專職執行秘書對業主大會負責,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安排,負責處理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專職執行秘書具體工作職責包括以下第 項:
(1)負責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會務、會議記錄等工作;
(2)起草相關文件、合同及其他材料;
(3)保管檔案;
(4)負責業主委員會的勤雜工作;
(5) 。
第五十九條 首屆業主委員會在備案后 日內到 銀行申請設立本業主大會的結算賬戶。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明確收支范圍,設立財務賬簿,確定費用開支的審批權限及程序,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對業主大會的結算賬戶進行管理。
對下列經費收支,業主委員會應當通過業主大會的結算賬戶進行管理、使用:
(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
(二)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支出;
(四) 。
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經費收支情況進行財務審計或者對上屆業主委員會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費用列入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
第六十條 業主委員會備案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刻制印章,業主大會印文內容為“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文內容為“ 第 屆業主委員會,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印章印文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名稱應當與地名管理部門批準的物業名稱保持一致)。業主大會印章由首屆業主委員會刻制。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規范印章的制作、保管、使用等。違反印章管理使用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將以下資料形成工作檔案,歸檔保存:
(一)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的全部資料;
(二)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紀要及決定,以及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
(三)業主委員會備案、換屆及委員變更有關材料;
(四)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報告;
(五)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各種交接資料;
(六)物業服務合同及有關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的相關信息;
(八)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建議;
(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經營性收益相關資料;
(十) 。
業主委員會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工作檔案。必要時,協助業主、物業使用人查詢相關檔案信息。業主委員會及委員不得泄露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個人信息。
第六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持續公開下列信息: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經業主大會決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機動車停車位及其處分情況;
(五) 。
業主委員會應當對下列信息于每年 月 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 日: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及其分配與使用詳細情況;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津貼及專職執行秘書薪酬詳細情況;
(四) 。
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查詢、復制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信息及相關原始資料并依法實施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 業主大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實施情況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監督情況,向業主大會會議提出續聘、解聘及選聘服務企業的建議。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大會決定解聘原物業服務企業并采用招標方式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組織招標,并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大會決定解聘原物業服務企業并采用協議方式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出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案。選聘方案應當包括三家以上備選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情況、物業服務內容與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方案、物業服務合同樣本等內容,并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七日。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意見對公示內容調整后,提請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六十四條 業主大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業主對以下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的相關事項進行監督:
(一)續聘或者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必須經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決定;
(二)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業主委員會及時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或簽訂服務合同;
(三)業主大會決定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招標的過程;
(四)業主大會決定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業主委員會提出三家以上備選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方案;
(五)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包括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做好新舊物業服務企業進退物業管理區域的交接工作;
(七)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新舊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承接查驗;
(八) 。
第六十五條 業主大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以下列第 種方式,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服務管理工作:
(一)定期檢查的方式;
(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
(三) 的方式。
業主委員會與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的,應當做好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新物業服務企業進駐物業管理區域的交接工作,必要時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
交接過程中,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物業承接查驗,并將查驗資料歸檔備查。
第六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突發應急事故處理制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及物業服務企業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突發應急事故。
第六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利用其委員身份,作出以下第 項行為謀取私利,否則,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中止其職務,提請下次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罷免或者恢復其職務:
(一)未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修改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擅自作出其他應當由業主大會授權的決定;
(二)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減免物業服務費、停車費,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報酬;
(三)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牟取不當利益;
(四)推薦有利害關系的企業或者個人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
(五)與本業主大會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擅自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非法侵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或者業主其他共有財產,侵害業主合法權益;
(七)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供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八)偽造或者指使他人偽造業主的選票、表決票、書面委托書或者業主簽名;
(九)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十)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服務無關的活動;
(十一) 。
第六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主持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二)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三)督促業主委員會委員履行職責;
(四)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的,組織落實業主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建議;
(五)按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簽署有關文書;
(六) 。
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委托副主任代為履行主任職責。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其他委員可以召集。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的,其他委員可以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新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八章 業主監督委員會
第六十九條 本業主大會決定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設立或撤銷業主監督委員會:
(一)不設立;
(二)設立;
(三)撤銷業主監督委員會。
第七十條 業主大會決定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的,業主監督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人數為 人。其中業主 人;物業使用人 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負責人 人;轄區公安干警 人;社區(村)黨組織或者物業小區黨組織成員 人。
與業主委員會及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服務的企業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業主監督委員會委員。
第七十一條 業主大會決定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的,業主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大會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提出罷免或者辭退的建議;
(二)對業主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向業主大會提出監督建議;
(三)派員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并對業主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提出質詢;
(四)定期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計劃、業主大會結算賬戶收支情況,將審查報告提交業主大會審議;
(五)查閱業主大會財務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六)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履職情況;
(七) 。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本規則若有與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相抵觸的條款,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規約報送 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送 居(村)民委員會存檔。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本規則生效后七日內,將本規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持續公示,直至本規則被業主大會修改生效。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